從一開始就關注我的老讀者應該知道,類似文章灑家已經寫過了的
但是《民法典》實施后,相關的法條出處做了變更和微調,咱今天還是再來詳細掰扯下吧
一、關于保險“避債”
以后誰在你的面前說保險能避債,先他一個這樣的眼神
保險避債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說法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債是避不了的,只能提前做好債務的防范和隔離
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債務風險隔離,或者債務隔離
既然是債務風險隔離,那就應該是在風險未發生時提前對資產做的規劃和安排,以防范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
你說這不巧了,保險不就是防范風險的最佳選擇嘛
咱先揭曉答案,雖然“保險避債”的說法不對,用保險確實是可以實現債務風險隔離的,但是這里是有前提的,并不是只要買保險都可以實現債務風險隔離
二、關于保險“避債”的前提
只說結論不給前提基本就是耍流氓。要通過保險實現債務風險隔離的目的必須先符合這三個前提:
1.來源必須要合法
如果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非法所得,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要被追繳或責令退賠
如果保險事故未發生,可強制退保,如果已獲得保險金,則強制執行保險金
2.意圖必須要正當
就是購買保險的意圖是惡意避債還是合理配置資產
意圖這東西各說各有理,要把時間節點考慮進來,就簡單清晰了
如果欠債后通過購買保險來轉移資產,導致債權人利益損失的,購買的保險不能對抗債務
如果欠債之前購買的保險,后來又欠債,保險要用來還債不?各省具體規定不同,等下詳細說
3.設計必須要合理
如果不能合理設計好投、被保人及受益人,是很難實現債務風險隔離的
在這里要記住的關鍵一點是投保人必須是離風險最遠的人
三、保險可以“避債”的法律依據
前面已經揭曉了合理的保險配置可以實現債務風險隔離,咱就一起來梳理下具體的法條
1.《保險法》第34條: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也就是說壽險、意外險、帶身故責任重疾險年金險等,除了你簽字認可,他人是無權轉讓或者質押的
2.《保險法》第24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條與上一條類似,意思是保險公司只能把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其他人無權干預。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是否明確指定受益人至關重要!
只要明確指定了收益人,則保險金就不被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需要用來償還被保險人的債務,直接給付給受益人,這說明了受益權(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權)優先于債權,債權優先于繼承權。
舉例:張三投保了1000萬保額終身壽險,后欠李四1000萬欠款,如果張三去世,其1000萬保險理賠金是否需要還李四欠款?
如果張三有指定受益人為其子張小三,則張小三可以直接取得保險金不需要還李四欠款。如果張三并未指定受益人,則其1000萬保額保險理賠金則被認作是張三的遺產,要先還李四的欠款。
四、如何設計保單架構才能完美實現“避債”作用?
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為自己或配偶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保單紅利或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無疑
若要實現債務風險隔離的意愿,最優的保險合同架構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并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
這樣既能抵御人身風險,保障財產安全,又能實現財富的代際傳承
我們以張企業家為例,看如果他要進行資產保全和傳承,如何配置投被保人以及收益人最佳
舉例:張三是知名企業家,在企業無限風光之時贈與其父親5000萬,其父將這5000萬購買了人壽保險,保額為1億元。這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張三父親,受益人是張三的兒子張小三。若干年后,企業遭遇困境,張三由于家企混同需要將家庭資產來償還企業之債,張三父親得知企業遭遇困境著急突發腦淤血去世,那么1億元的保險理賠金則是專屬于張小三的個人財產,不需償還張三企業債務。
講到這里,相信各位客官對經過合理的架構安排的人壽保險可以實現債務風險隔離有了清晰的認識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投保人沒有做好合理的安排,購買保險之后欠債,可以被強制執行這份保單來還債嗎?如果偷偷投保了保險并未告知他人法院可以查到這份保單嗎?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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