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
比如規定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或賠償另一方精神損失費等,那到底這種協議有無法律效力?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啥意思?
意思就是這協議,你們愛簽就簽,夫妻雙方樂呵樂呵得了,法院是“三不原則”,不禁止、不強制、不受理。
你可能會說,這不對啊,這樣的規定,豈不是便宜了那些出軌的“渣男渣女”們?
最高院的理由是這樣的:
1、法院如果受理會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效應。如果法院受理,那要求賠償方要去證明合同的有效性(內容真實、沒有欺詐脅迫),還要去證明對方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這就導致了為了舉證去抓奸,甚至可能引發及其惡劣的嚴重個人隱私侵犯行為,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
2、如果可以強制執行,那就會變相鼓勵當事人之間簽訂類似協議,會加大婚姻成本,并促使以感情和信任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變質。
3、忠誠協議本質上是屬于感情和道德范疇,自愿履行自然極好,但是不能強制履行。
雖然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于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屬于明顯過錯方,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中要適當少分,但具體少分多少,要看法官根據過錯程度進行自由裁量了。
啟示:千萬別再被“忠誠協議”給忽悠了,實實在在做好資產的管控才是硬道理!比如簽訂贈與協議或買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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