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一個龐大的群體,8000萬。
搬磚就不能陪娃,陪娃就沒辦法搬磚。這是當了母親之后的女性所面臨的窘境。
但是,隨著子女教育的不斷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父母的陪伴對于孩子成長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成為全職媽媽。
有人覺得全職媽媽是一個幸福的職業,不用上班,每天只要陪好孩子就好。
也有人覺得全職媽媽是最危險的職業,全年無休,工資是0,每天身心俱疲還得不到別人的理解。
到底是幸福還是危險,只有身在其中才能知曉。但是,臺州的齊女士,肯定不會覺得自己是幸福的。
話說臺州的齊女士和楊先生自2018年結婚生子之后,楊先生常年在杭州做生意,齊女士就帶著兒子在臺州生活,全職在家照顧孩子。
后來,齊女士和楊先生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20年5月,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該訴求。
2021年3月,楊先生再次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其撫養。這時,齊女士也同意離婚,同時提出兒子撫養權歸自己,楊先生每月按照2000元標準支付孩子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承擔的家庭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結婚起每月按照5000元標準對其補償,按照3年時間,共需補償19萬。
法院綜合實際情況,認為齊女士要求楊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兒子撫養費、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調整。
最終,天臺法院一審判決:準予楊先生和齊女士離婚;孩子由齊女士撫養,楊先生每年支付撫養費8400元;同時,補償齊女士1.5萬元。
19萬變成1.5萬,這落差可是有點大啊,那齊女士是不是要上訴?
還真上訴了,不過不是齊女士,是楊先生。
判決后,楊先生不服判決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齊女士本來就沒有工作,也就不存在為了照顧家里放棄工作。
并且,孩子出生后,實際由雙方共同撫養,經濟開支應由雙方共同負擔。此外,自己雖在杭州開店,但生意經營狀況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看到沒,人家楊先生還覺得自己虧的很呢。
那二審法院怎么判?
經審理,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的判決一出來,這個案件馬上受到了大家的廣泛關注。因為這件案件是《民法典》婚姻家務補償第一案!對后續的案件審理是有很大的示范作用的。
很多人對1.5萬的補償額度相當不滿意,認為這太少了,做全職媽媽三年一共1.5萬,平均一年5000元,還沒有一個保姆一個月的工資高。說實話,連灑家從心理上都難以接受,確實少。
但也有人認為不少了,因為齊女士是除了平分家產之外額外獲得了1.5萬補償。
那到底是多,還是少?咱從法律規定出發,詳細掰扯下。
首先,婚姻家務補償是《民法典》上的較大改動之一,將原來的夫妻約定財產制下才能請求離婚經濟補償擴展到了所有情況,更加體現了平等、公平的原則。
具體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那到底補償的標準咋樣?像齊女士,為啥只獲得了1.5萬的補償?
關于婚姻家務補償多少的確定,應結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1、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時間越長,補償數額越高)
2、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
3、因全職家務造成的收入損失(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參考原工作的收入情況)
4、家庭收入情況
其實,綜合考量這四個要素,齊女士獲得1.5萬的補償是正常且合理的。
但是齊女士在第三點和第四點上是處于劣勢方的,很難爭取到較高的補償。
一是原來沒有工作,二是家庭收入很難證明(楊先生長期在杭州工作,齊女士很難知曉其真實收入情況、有無轉移財產等情況)。
所以,對于全職媽媽(也可能是全職爸爸)而言,雖然《民法典》給與了家務補償的依據,但大概率并不會因此拿到滿意的補償額度。
這個案例就一個啟示:最幸福的最危險!工作很重要!自己掌握自己的生活才是最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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