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法言保語公眾號將會把與保險相關的法律及相關解釋等進行注釋、解讀,以方便大家學習和了解保險的法律功效。話不多少,直接開始。
今天咱注釋、解讀第一章 總則的前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注釋:隨著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我國保險業不斷發展壯大,保險業已經深深地融入到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之中,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穩定的重要支柱之一。
因此,在2009年第二次修訂保險法時,完善了對保險法立法目的的規定,強調保險立法除了對保險活動的規范目的外,在此基礎上還應具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 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注釋:商業保險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自由訂立合同來確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保險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特別是不得違反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的相關強行性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注釋:本條是對保險活動合法原則的規定。合法性中的法,從效力上講,不僅包括廣義的法,既包括成文的法律和法規,也包括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讀:我在普及保險相關法律的時候,經常碰到說保險是騙人的讀者,把騙人這個字眼放到了整個保險行業上。
其實,保險騙不騙人,不需要證明,只要翻開保險法,第一章前4個法條,就明明白白的告訴我們:保險,是受法律保護、受法律約束,依法經營的非銀金融業。
不僅如此,保險還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國家用法律來規定的行業,國家大力推廣的行業,有騙人的可能嗎?
保險,只是用合同的性質規定了投、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權責利而已,讀懂合同,按需購買,保險一定就是很好的保護家庭資產的工具。
保險法注釋、解讀,下次繼續。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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