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這么重要的文件,灑家肯定是第一時間就認真研讀的。
但是看完之后覺得已經極為詳細、明確了,就沒第一時間跟進解讀。
但是,后臺陸陸續續好多小伙伴留言要求解讀。
轉念一想,也確實需要解讀下。畢竟,這可是一份8200字的文件啊。
加之,作為規范性文件,難免晦澀一些,大家不愛看,也是正常。
就算我一個搞法律的,要完整讀一遍,也是硬著頭皮讀。畢竟,這玩意哪里有看短視頻開心。
好了,話不多少,我分三個方面簡單對《文件》做個解讀。
一、《辦法》的性質
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網頁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大大的紅字屹立于整個文件的上方。
直接告訴大家,這個文件,屬于部門規章。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是對保險從業人員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范性文書。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作為判決參照。
所以說,對于保險人來說,這是個相當重要的文件。
值得大家認真學習、研讀。
二、《辦法》出臺背景
為啥出臺《辦法》,我個人認為是監管爸爸對保險行業不滿太久了,用這樣一個規范性文件好好規整下。
《辦法》第一條,就是“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制定本辦法”。
寫得夠明白了吧。
不止如此。
金融監管總局在《辦法》答記者問上,是這樣講的: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范導致的糾紛投訴。
通過《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產品、怎么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說得直白點,就是原來保險銷售行為不夠規范,導致了大量的投訴,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出臺《辦法》,規范銷售各環節的行為,來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辦法》可以看作是保險行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希望,也相信,《辦法》的出臺,將更好地提升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規范銷售行為,最終讓每一個保險消費者滿意,讓保險行業更好地發展。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6章50條,分別為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重點,就是已經標紅加粗的銷售前、中、后行為管理,咱今天就重點對此做解讀。
1.跨區域展業遭禁止
《辦法》第11條明確禁止跨區域展業。目前很多平臺公司,甚至是機構少的中小公司,在《辦法》實施后會受到不小打擊。
沒機構就意味著不能展業銷售,為了節約成本大量裁撤機構的公司,看到這條不知是何感想。
不過這對保險消費者來說,可是不小的利好。有機構就意味著在本地“找得到人”,對于純服務行業的保險業來說,賣的可不就是服務嘛,連人都找不到,這服務能好到哪里去?
這個時候,機構網點多的國壽、平安等大公司,估計已抑制不住上揚的嘴角。
大者越大,強者恒強。
2.產品分級人員分級有了依據
《辦法》第15、16條對保險產品分級、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進行了規定,對應等級的銷售人員銷售對應等級的保險產品是未來趨勢。
但是,《辦法》并非給出明確的分級標準,要等到行業自律組織出臺具體規定,估計短期內無法實施。
三、禁止虛假宣傳踩踏競爭對手
自從短視頻火起來后,各路“妖魔鬼怪”爭相登臺,什么“一元購”、“免費送”,都是套路滿滿,線下沒上過當的廣大年輕一代,跑到線上結結實實的體驗了下保險的“坑”。
《 辦法》第17條,做出明確規定,不允許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夸大宣傳,不得偷換概念、不當類比。
同時,還規定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貶低別家公司抬高自家公司這種純內耗行為,看看以后誰還敢干,等著被收拾吧。
四、保險銷售人員不能隨意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
《辦法》第18條,明確了保險銷售人員必須經過授權才能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
這點一定要注意,以后朋友圈可不是法外之地了,要發布信息之前先要經過公司審核和授權,不管自己多有才,寫了多少的段子,只要是有關保險銷售的宣傳信息,自己樂呵樂呵就好了,發出去可就是“呈堂證供”,你懂的。
五、“炒?!庇辛艘幏?/span>
之前,對于“炒?!边@個事,監管絕對是從嚴處理。導致各家保險公司真的停售都不敢宣傳,偷偷摸摸,像搞地下工作。
《辦法》第19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后要停售某一產品,只要先公告,然后按照公告時間正常停售就可以,只要不是假停售。
看來,以后停售可以不用“偷著”停了。
六、買保險可能要先測評
目前,只要保險公司在售的產品,作為消費者,想買就買,隨便買。
但是,未來可能只能購買適合自己保險需求、風險特征、保費承受能力的產品了。
《辦法》第21、22條對了解客戶需求和提示風險要求做出了說明。看來,以后買基金、買股票要做的測評,在買保險之前也要做了。
我好奇的是,激進型客戶,可沒有保險產品對接啊。
七、“雙錄”或將成為必做動作
《辦法》第31條,對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錄音、錄像、銷售頁面管理和操作軌跡記錄進行明確。
此舉確實會更好地避免銷售誤導,但是,也會大大影響買保險的體驗感。要買個保險,真的不容易。
八、打擊代理黑產有了監管依據
《辦法》第39條,明確規定:“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開展保險退保業務推介、咨詢、代辦等活動,誘導投保人退保,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目前,全國各地都開展了退保黑產的專項打擊,希望通過持續整治,能有效遏制退保黑產的囂張氣焰。
好了,今天對《辦法》的簡單解讀就到這里。
《辦法》的出臺,讓我們看到了監管對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的決心,和對保險消費者保護的良苦用心。
烏云散去,天朗氣清。保險業一定會迎來蓬勃發展的新時代,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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