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23〕20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每兩年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險公司組成保險集團公司的,以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參評主體。
評估使用的數據為集團并表數據,并表范圍按照企業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確定。保險集團公司并表范圍內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時不納入并表范圍。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兩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保險公司范圍。
2.向參評保險公司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保險公司范圍。若某保險公司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范圍:
1.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期末資產合計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
(七)數據收集。金融監管總局每兩年根據本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次的變化等內容。參評保險公司于評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金融監管總局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共享參評保險公司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每家參評保險公司某一具體指標的得分是其該指標數值除以所有參評保險公司該指標的總數值,然后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點計算的該指標得分。各指標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閾值。得分達到或超過1000分的保險公司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監管判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根據業務擴張速度、業務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參評保險公司加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
使用監管判斷應有較高的條件,僅在個別情況下可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一)名單確定和披露。評估年度8月底之前確定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相應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按程序審定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入選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于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十三)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保險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與方法不能滿足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實際需要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可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
三、評估指標
(十四)一級指標。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參評保險公司的規模、關聯度、資產變現和可替代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規模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總資產,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期末合計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10%。
2.總收入,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潤表中期末合計營業收入總和。該指標權重為10%。
規模類指標總權重為20%。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保險公司關聯度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7%。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該指標權重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資產,指保險公司受非本集團公司委托管理的資產。該指標權重為7%。
4.非保險附屬機構資產,指保險公司有重大影響、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保險機構的資產總額。該指標權重為7%。
5.衍生金融資產,指保險公司的衍生金融資產金額。該指標權重為2%。
關聯度類指標總權重為30%。
(十七)資產變現。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資產變現能力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短期融資,指保險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負債以及賣出回購金融資產。該指標權重為10%。
2.資金運用復雜性,指保險公司的權益類資產余額、不動產類資產余額和境外資產余額之和。該指標權重為10%。
3.第三層次資產,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第三層次資產規模。該指標權重為10%。
資產變現類指標總權重為30%。
(十八)可替代性。評估參評保險公司可替代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分支機構數量和投保人數量,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數量,以及投保人數量。該指標權重為6.67%。
2.賠付金額,指利潤表中的年度賠付支出。該指標權重為6.67%。
3.特定業務保費收入,指保險公司開展的農險、巨災險、大病保險、出口信用保證保險、航天航空保險、航海保險、電力保險、核保險等業務獲得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該指標權重為6.67%。
可替代性指標總權重為20%。
四、附則
(十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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