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如果在戶外團建旅游中,員工突發疾病身故,是否構成工傷呢?
團建活動中的風險如何規避?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組織員工團建旅游爬山時突發疾病身故
劉某受聘擔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某日,經劉某組織,公司部分員工及家屬至附近某郊野公園參加登山活動,并由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在登山過程中劉某突發疾病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下午15時5分左右死亡。
(二)人社局對法定代表人死亡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后劉某的妻子張某認為,劉某的死亡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劉某在單位組織團建活動中具有組織、帶領等多項義務,并不是以觀光、休閑為主要目的,實際上還是為了工作,其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即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劉某登山過程中突發疾病經醫療機構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三)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一審和二審,最終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公司員工的登山活動雖然是以公司的名義組織進行并由公司支付費用,但活動安排在休息時間且職工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當天參加活動的為公司部分職工以及家屬,公司對未參加的職工沒有施加任何影響力予以強制,該活動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旅游活動,不構成工作的延伸或組成部分;
劉某即使在旅游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組織、管理作用,其死亡亦不應認定為與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存在關聯,因此對于張某的認為構成工傷的不予采納,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公司組織員工進行登山活動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旅游活動,劉某在旅游活動中突發疾病死亡不應認定為與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存在關聯,故其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視同工亡的情形。
因此判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的分析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對“視同工傷”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
最高法院在管某、甘肅省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案件編號見文末2)中,是這樣詮釋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的正確適用,應當首先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四條的關系,二者雖然都是關于職工工傷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但側重有所不同。
第十四條側重強調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亡,該類傷亡的發生與工作有直接關系,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因工傷亡,而第十五條規定的因工傷亡是基于擴大職工權益保障范圍的目的,將部分與工作沒有直接關聯,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的傷亡,視同為工傷。
因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不合理擴大視同工傷的保護范圍。
具體而言,在對因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上,應當從嚴適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疾病突發和48小時內死亡四個重要條件,尤其是疾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屬于日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劉某周末在公司組織進行的登山活動中突發疾病身故,法院認為因周末非工作時間,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系自愿參加,與工作沒有關聯,不屬于合理延伸的工作崗位,故人社局和法院均認定劉某的突發疾病身故不構成視同工傷,符合上述最高法院對“視同工傷”詮釋的精神。
本案例中,突發疾病身故的為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普通員工在此次旅游中突發疾病身故,也不能構成“視同工傷”。
單位團建活動的風險規避措施
單位如何有效規避團建活動中的風險?
日常工作生活實踐中,單位為了加強員工之間的溝通交流,增強公司對員工的凝聚力,經常會利用周末或節假日組織本案例類似的旅游、拓展訓練等等團建活動。
此類活動相對在辦公室工作而言,大多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本案例中,法定代表人以承擔組織工作為由申請工傷認定未獲認定,如果發生在團建員工身上能獲得工傷認定嗎?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如果員工(含組織者),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導致身故或傷殘,員工的權益如何保障?單位又如何規避自身的風險?
答案就是單位可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至于險種選擇,應該多種多樣。比如:重大疾病保險、旅游意外保險等等。
白話總結
單位組織活動可以通過為員工投保保險,轉嫁存在的風險,保障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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