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一)公司就員工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2019年5月29日,A供應鏈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參保員工31人。
其中員工蘇某適用保險方案一,死亡及傷殘每人最高30萬元,誤工費用按雇員實際工資100%賠付,免賠3天,最高每月5,000元,醫療費用每人每次最高10,000元,住院津貼60元/天,最長180天。
(二)保險期間內A公司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2019年8月18日,蘇某在工作期間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蘇某承擔主要責任。
2021年7月30日,人社局認定蘇某屬于工傷八級。
2022年,蘇某訴A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最終經兩審法院審理判決,A公司支付蘇某一次性各項賠償共計508,357.97元。
2022年12月,判決后,A公司與蘇某簽訂了和解協議書,約定A公司一次性支付蘇某470,000元整。
后A公司按約定履行完畢。
(三)A公司與保險公司就雇主險賠償產生爭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96729元
上述事故發生后,A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但是應按蘇某承擔的責任比例按60%賠償雇主責任保險金。雙方產生爭議后,A公司即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并加以履行。
依約,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現A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而保險公司同意按方案一賠償,但對具體金額有異議。
本案保險涉及的賠償項目包括傷疾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和住院津貼。
其中傷疾賠償金:蘇某經鑒定屬于因工致殘程度八級。根據保險條款,傷殘賠償金限額為30萬元/人,傷殘八級賠償比例為10%,故傷殘賠償金的賠償限額為3萬元。
誤工費用:A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55,200元,為生效判決扣除交通事故案件中蘇某獲得的誤工費賠償后的金額,是A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費用:為10000元。
住院津貼:1529元。
至于A公司主張的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保險公司抗辯按蘇某的責任比例60%承擔責任問題:
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A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責任,而保險公司抗辯按責任比例賠付則系基于侵權法律關系,二者權利基礎不同。且該主張將造成過錯越大獲賠越多的不合理后果;
對投保人而言,其就參保人員的整體風險支付全額保費,但僅獲得部分賠償,顯失公平,亦不當免除了保險人按照所收保險對價依約賠付的責任。故對該項抗辯亦不采信。
判決如下:
保險公司支付A公司保險金96,729元(其中:傷殘補助金30,000元,誤工費55,200元,醫療費10,000元,住院津貼1,529元,合計96,729元)。
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的雇主責任保險是否應考慮雇員發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
要搞清楚此問題,需要厘清以下問題: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一)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是投/被保險人對雇員的法定賠償責任。
通俗的講,雇主對雇員要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雇主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該賠償責任轉而由保險公司代替雇主向雇員承擔。
之所以是這樣,原因是因為:
(二)雇主責任保險中存在兩重層次不同的法律關系
其中,
1為被保險人雇主和被侵權人員工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本案中,就是A公司與蘇某之間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法律關系。
2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雇主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關系。
本案中,就是保險公司和A公司之間的雇主責任保險的法律關系。
在上述兩重法律關系中,在面對雇員時,保險公司和雇主為同一戰壕戰友,立場相同;當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確定后,保險公司和雇主之間,就產生了保險合同關系,要根據合同約定進行保險賠償。
也就是當與雇員產生糾紛時,保險公司需要與雇主一致對外;當對外的矛盾解決后,才需要解決保險公司和雇主之間的內部賠償關系。
既然本案中,法院已經生效判決確定了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就沒有權利再去調整雇主對雇員的責任賠償比例了。
事實上,在A公司與蘇某的工傷待遇賠償糾紛中,法院已經考慮了蘇某已經獲得對方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對蘇某的賠償,扣除了該部分費用,所以保險公司再主張按蘇某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保險賠償,就缺乏事實依據了。
(三)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
既然保險公司承擔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是不是雇主賠出去的每一分錢保險公司都要承擔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雇主責任保險雖承保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但保險有賠償限額,保險公司要在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也就是當雇主賠給雇員的各個分項目的費用超過保險賠償限額時,保險公司按最高限額賠償;當雇主對雇員的賠償未到賠償限額時,保險公司根據雇主賠償的金額據實進行保險賠償。
注:本案法院查明,蘇某未獲得工傷保險賠付。
該案的啟示
另外,本案中,因A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較低,只有30萬元,導致發生事故后,只有部分賠款由保險公司承擔。
該案的啟示,如雇主希望通過投保責任保險方式轉嫁風險,應該按照雇主有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足額投保保險,以有效轉嫁風險。
一句白話總結
雇主責任保險轉嫁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而非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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