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風險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9月27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和風險管理機構(TIS)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風險管理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托,對被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風險辯識、分析、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跟蹤問題整改落實,促進工程質量提高,減少和避免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并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機構。第三條(機構資格) 風險管理機構應為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經驗,擁有建筑工程監理綜合級資質的建設工程管理機構;(2)具有5年以上受保險公司委托開展國內外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經驗,并按專業要求配備相應注冊工程師的境外工程管理機構;(3)其他符合按專業要求配備相應注冊工程師條件和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經驗的工程管理咨詢機構。鼓勵現有工程監理、設計審圖、檢測等機構通過改組、合并等方式發展成為風險管理機構。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對風險管理機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實,并分析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市場發展規模,向保險公司提供征詢服務。保險公司可以就風險管理機構是否符合條件等情況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進行征詢。第四條(人員配置) 風險管理機構應具有與其所承擔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相匹配的技術能力和人力資源條件。風險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組建項目風險管理團隊,包括風險管理機構技術負責人、項目風險管理負責人、風險管理工程師、風險管理專家及其他輔助人員。團隊人員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確因正當事由更換負責人的,應征得保險公司的書面確認,且更換的項目負責人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條件。風險管理機構應建立對風險管理團隊的培訓考核制度。項目風險管理負責人應當由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應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經歷,且不得同時兼任10個以上風險管理項目的負責人。第五條(業務委托) 風險管理機構應由主承保險公司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委托合同的要求,對被保險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機構與主承保險公司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應當明確項目風險管理機構的名稱、項目風險管理負責人選、風險管理服務內容和風險管理服務期限,以及委托人的費用支付、委托人為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所提供的資料和其他便利條件等內容。第六條(機構定位) 風險管理機構應當作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質量管控機構,提供專業化的質量風險預判、檢查和評估等服務,并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有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服務內容。第七條(工作范圍) 風險管理機構應當遵守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通過合同與主承保險公司約定,工作范圍可以涉及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控,包含且不限于勘察、設計、施工、回訪和理賠等相關內容。風險管理機構應協助主承保險公司對質量輿情和信訪投訴進行現場核實處理。第八條(過程風險管理) 主承保險公司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制定相關管理導則,對風險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及再評估,全過程規范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行為。風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委托合同及前期制定的風險管理方案,向主承保險公司提供“初步風險分析、過程檢查、階段風險評估、專項檢查、竣工最終風險評估、回訪風險評估” 等報告。保險公司應當為風險管理機構提供督促有關單位對現場各等級質量風險整改、直至風險管理閉合的必要工作條件。建設單位接到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現場嚴重技術風險未整改或質量管理程序未閉合,風險管理機構不出具最終風險評估報告,建設單位不組織竣工驗收。第九條(技術風險信息管理) 工程參建各方、保險公司及風險管理機構應做好技術風險信息的采集、處置等工作。主承保險公司應在IDI監管平臺下建立IDI業務管理平臺,通過該平臺實現全過程質量風險管控的信息化管理。保險公司會同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推送相關信息,各有關單位應按照信息管理規定,對風險事件及時進行處理。第十條(賠償責任) 風險管理機構與主承保險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應當明確有關違約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風險管理機構在檢查中應當發現的質量問題而未發現,或者發現了問題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造成后果的,承擔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相應連帶責任。第十一條(機構評估) 主承保險公司應對風險管理機構及其管轄的每個項目,建立常態化的考評管理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主承保險公司對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差異化管理的依據之一??荚u結果應及時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第十二條(誠信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和其他有關單位應加強誠信管理,及時記錄風險管理機構和技術管理人員的信用信息,對其進行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保險公司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報告,經核實予以記錄,并將該風險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觀察企業名單。存在以下情形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給予其如下處理:第一次責任認定后,責令其限期改正、黃牌警示;第二次責任認定后,對其新承接業務進行重點監管;第三次責任認定后,其不再作為符合風控管理機構條件的單位。(二)與已投保建設工程的參建單位(包括其集團公司及下級公司)存有利害關系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況,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四)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其他單位利益,降低工程質量;(五)明示或者暗示參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六)風險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存在弄虛作假或虛假承諾行為;(八)風險管理機構人員配備不符合相關規定或項目主要人員未按規定到崗履職的;(九)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技術風險問題照片、視頻影像資料和相關說明材料,未按規定要求上傳至IDI業務管理平臺;(十)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過程風險管理情況和資料,或者不配合檢查、調查;(十一)按照規定和標準應當檢查發現的技術風險問題未發現,或者發現技術風險問題后未按照規定程序處理;(十二)風險管理機構項目風險管理負責人、風險管理工程師兼任其他建設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代表、監理工程師或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等關鍵管理崗位;(十三)惡意報價競爭等擾亂市場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三條(監督管理)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風險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第十四條(解釋) 本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