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教育廳發布關于“涉教保險”的相關信息,明確了相關規定。其中提到,由學生(個人)投保的保險,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人員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不得代理、代辦,不得以任何名義指定學生購買保險產品。規定具體如下:
涉教保險是以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為風險主體的保險,按出資主體(投保人)可分為個人投保和學校投保;按性質可分為社會保險、政策性商業保險和非政策性商業保險。涉教保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運行、分類管理。政策性商業保險:校方責任險、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是由政府主導、政策推動、市場運作的政策性商業保險。實行“應保盡保、足額投保”。目前,校方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部署、統一方案”的全省統保機制。其他保險不得與政策性商業保險捆綁、搭車銷售。非政策性商業保險: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校園雇主責任保險、校園綜合財產保險等是由學校自主選擇投保的非政策性商業保險,是政策性商業保險的有益補充。堅持“因校制宜”投保,由學校自主選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個人參保的社會保險。將學生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是國家為保障學生基本醫療需求做出的制度安排。堅持“組織引導”原則,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09〕27號)和各地醫保部門相關文件要求開展。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學生(幼兒)安康保險、監護人責任保險等是學生(個人)保險,是由學生或監護人個人投保的非政策性商業保險,嚴格遵循“自愿投保”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8〕12號)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消防責任、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校車承運等方面的責任保險機制。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投保所需經費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加強保險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學生家長積極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自愿購買其他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風險轉移體系,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當下,建立科學系統、切實有效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提供保障意義重大。全面科學、合法合規的投保涉教保險對于防范化解學校和師生所面臨的突發性風險矛盾,提高學校風險管控能力,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合法權益,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審核備案的保險產品主要有學生(幼兒)平安保險(簡稱“學平險”)、學生(幼兒)安康保險(簡稱“學安險”)以及學生(幼兒)監護人責任保險(簡稱“監責險”)等。學平險:學平險屬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范疇,是針對中小學生風險特點量身打造一款保險產品,由學生入學時自愿投保,學生或監護人只需繳納很少的保費就可以獲得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意外傷殘、意外傷害醫療、住院醫療等保障,保費低、保障范圍廣、投保門檻低、賠付等待期短,對大部分監護人來說,學平險是給孩子購買保險的首選。學安險:學安險是為學生(幼兒)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殘疾、疾病身故、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津貼等的保障。監責險:監責險是為被監護人因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以及因監護人的疏忽過失導致其監護對象(被監護人)發生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校方責任保險:由各級各類學校投保。通過公開招標,四川省2022—2024學年校方責任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保,沒有招選保險經紀公司。非政策性商業保險:由學校投保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要求,結合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保險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保險機構,不得直接指定。由學生(個人)投保的,要嚴格遵循“自愿投保”原則,由學生或監護人結合自身實際,在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審核備案的保險產品自行選擇購買。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管理人員不得索要、收取保險機構商業回扣或傭金,不得借職務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由保險機構人員代位履職;不得協助保險機構一次性收取超過一年的短期保險保費;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涉教保險“小金庫”,不得以捐資助學、手續費等名義收取保險回扣和傭金。由學生(個人)投保的保險,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不得代理、代辦,不得以任何名義指定學生購買保險產品,不得利用課堂教學等渠道推銷保險產品,不得允許保險機構進校擺攤設點推銷保險產品,不得將是否購買保險與任何教育教學管理掛鉤,不得就此類保險組織招標。除基金會等有募集資金資格的慈善組織外,教育系統各單位不得直接接受保險機構捐贈。資金捐贈行為不得與涉教保險業務開展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