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管分局,各人身保險省級分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寧夏保險行業協會:
為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中國保監會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規定,結合轄區人身保險市場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主體與范圍
(一)在寧夏轄內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統稱“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對相關保險銷售行為實施可回溯管理。
(二)保險機構向自然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以下簡稱“雙錄”)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記錄。保險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按照《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0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6號)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投保人拒絕“雙錄”的,保險機構不得在《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第六條規定的渠道銷售該條所列相應保險產品。
二、錄制要求
(一)“雙錄”視聽資料應當明確顯示錄制日期,時間精確到分。
(二)在確保“雙錄”質量的前提下,保險機構可通過嵌入語音播報、視頻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應當由銷售人員閱讀介紹的格式化內容。
(三)投保單填寫、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單風險提示語抄錄過程可以在“雙錄”前完成,但應當在“雙錄”過程中通過語音提示并得到投保人明確肯定答復的方式來確認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等文書的簽署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中國保監會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要求。
(四)投保人與銷售人員為同一人的,錄制內容可以適當簡化,但至少應當包括投保人(銷售人員)聲明自愿投保該保險產品,投保之前已經充分了解該保險產品,且保險機構人員或其他銷售人員不存在對本人作出誤導性解釋的情形。
(五)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并使用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雙錄”基本用語,并提供給開展業務合作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鼓勵人身保險公司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借助科技手段簡化“雙錄”流程,合理控制“雙錄”時間,提升保險消費體驗。
(六)全程非面對面銷售保險產品(電話銷售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除外)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可以進行遠程“雙錄”:
1.采取遠程“雙錄”方式應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在“雙錄”視頻中對銷售方式和“雙錄”方式予以確認。
2.保險機構應當認證各方身份,確保銷售人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同屏。
各保險機構在《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第六條規定的渠道銷售該條所列相應保險產品不適用于遠程“雙錄”,應按該條規定現場同步錄音錄像。
三、質檢及整改要求
(一)人身保險公司、自行開展質檢的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視聽資料質檢體系,制定質檢制度,建立質檢信息系統,配備與銷售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對投保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成交件視聽資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猶豫期內質檢,對投保人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或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成交件視聽資料應實現猶豫期內100%質檢。
(二)人身保險公司、自行開展質檢的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在質檢中發現視聽資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需要重新錄制或補錄的,保險機構應當做好消費者溝通解釋并開展錄制工作,直至質檢通過。對于采取補錄方式的,原“雙錄”視聽資料和新增視聽資料一并保存。投保人拒絕配合重新錄制或補錄的,應當通過電話錄音、書面確認等方式記錄投保人拒絕重新錄制或補錄的意思表示并留存相關資料,資料留存時間不短于保險合同有效期間。
(三)不負責質檢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雙錄”完成后7日內將錄制的視聽資料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人身保險公司,并主動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完成質檢和問題件整改。自行開展質檢的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質檢,及時將錄制成功的信息、質檢信息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人身保險公司。
四、工作安排
(一)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系統,提供設備保障,強化業務培訓,做好客戶宣導,確保順利施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于2023年8月31日前對照本通知要求將準備工作開展情況(包含開展業務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兼業代理機構情況)通過金融專網郵箱報送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 ?
(二)實施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是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開展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確保各級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全面落實本通知要求,督促開展業務合作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落實監管要求,要提前通過合同安排等方式明確對于“雙錄”質量或整改工作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中介機構將終止合作。
(三)寧夏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牽頭組織人身保險公司會員單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雙錄”標準,密切關注“雙錄”要求執行情況及市場動態,結合實際為會員單位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提供支持。
(四)各級監管部門要通過窗口指導、走訪督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轄內各級人身保險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落實本通知要求,對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雙錄”工作的,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納入本通知“雙錄”范圍的,錄制時點、錄制內容、文件制作、資料保管等其他要求,各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中國保監會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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