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要求8個高危行業必須購買安責險,同時鼓勵其他行業購買安責險。
從實際市場來看,安責險的執行上存在諸多問題,最主要的是共保體涉嫌壟斷的問題,部分地區要求施工企業在指定的共保體或者保險保險公司購買,但指定的費率比施工企業自己購買的貴幾倍,有些地區甚至責令施工企業退掉安責險以外的保險產品……
關于安責險的共保體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官方媒體報道的涉嫌壟斷的處罰案例也不少,這里不再贅述。
除了訴諸媒體的討論外,安責險的管理存在部門職責不清的問題。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與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安責險的管理的權限是怎樣的?這個問題可以類比下車輛交強險,同樣是法定的強制險,交通管理部門與保險主管部門的職責就非常清晰明了。
無論是業內還是業外,對于安責險的實施情況有諸多思考。保定市應急管理局公職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駱勇在公眾號《學法隨想》中發表了《如何避免安責險“管制俘獲”現象》文章,很多觀點值得大家思考:
他認為安責險問題的根源安責險的強制性和逐利性并存,安責險將行政權的“強制性”與商業保險的“逐利性”集于一身。對于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來說,借助行政機關的權力達成壟斷協議無疑是獲取利益的最有效手段;
關于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他建議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計思路,未來安責險也應當引入“不盈利不虧損原則”。將保險公司的安責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這樣將有效遏制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的逐利行為,避免對地方監管部門的不利影響,預防安責險領域出現“管制俘獲”現象;
此外,他還建議未來能夠深入探索完善安全生產相關保險制度體系,合理配置安責險、工傷保險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以發揮它們在保障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角色。例如,參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安責險僅賠付事故影響的第三人,企業員工適用工傷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這樣可以解決相關保險的重疊問題,降低安責險的保險費率。
關于安責險的問題,各種觀點交鋒不止,也有人認為安責險的共保體存在行業的特殊性,在目前的階段發揮了作用,不應當簡單地認為是壟斷行為。
法律的問題自然會有公論,從微觀的角度來觀察,當下的安責險的實施情況應該圍繞幾個問題來討論,比如共保體是否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限制了中小公司的參與,安全預防費是否真的起到了事故預防的作用,是否給企業增加了負擔等等。
另外,安責險最重要的特色是防患于未然,充分發揮風險減量的工作,那在安責險的工作中,就應該讓事故預防充分發揮作用,這一點可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這樣可以強化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責任,如同時對事故預防單位進行嚴格考核,并公開公平公正地篩選,就可以真正發揮安責險的作用,切實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保險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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