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隨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隨金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漢江北路與中原西路交匯處瑞城國際寫字樓裙樓西1、3層
主要負責人:鄭X
當事人:鄭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605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
職 務: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欣保險”)涉嫌未按規定聘任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新華欣保險、鄭X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現場檢查中發現,新華欣保險在隨州設立的XX家分支機構中,有XX名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其余XX名負責人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
鄭X作為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規范運作,對合規管理工作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在該違法違規行為中擁有決策權。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鄭X應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新華欣保險未按規定聘任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規定。
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三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聘任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鄭X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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