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為防范意外風險,降低危害影響,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購買人身保險。當你選擇購買人身保險時,是否知道人身保險應該由誰來買?人身保險賠給誰?哪些情形不能賠?莫讓“保險”變“風險”!一文講清,投保人身保險常見法律知識。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等情形,在投保時更加重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依法無效。法律規定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對象有: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可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叫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包括自己在內的一人或者多人作為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應當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公司或者雇主為員工、雇員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必須為員工、雇員自己或其近親屬。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事故相關的證明資料。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請求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對保險事故進行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及時與保險公司簽訂理賠協議,保險公司應在理賠協議達成后十日內(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自收到理賠申請和相關事故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能確定理賠金額的,應當根據已有資料對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待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理賠金額后,再向受益人補足差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對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服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其他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1、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情況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2、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理賠責任;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5、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6、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公檢法機關依法采取的拘傳、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7、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理賠責任;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1、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2、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4、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自保險公司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因公眾號推送規則有變,請點擊?下方圈中人壽險資源網,設為星標★!避免走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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