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金監罰決字〔2023〕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安居南路802號鴻瑞豪庭3棟7層辦公室1—4號
主要負責人:馬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你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為呂某玲、童某2人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發放傭金報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你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為童某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開展保險業務37筆,涉及保費202523.01元,保單對應傭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你公司使用馬某身份信息為呂某玲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呂某玲開展保險業務46筆,涉及保費623434.66元,保單對應傭金98177.08元。
主要證據: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情況說明、個人業務保險營銷員基本資料、執業登記信息、崗位職責表、組織架構圖、傭金清單、詢問筆錄、勞動合同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六萬元。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2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金監罰決字〔2023〕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楊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個人營銷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作為時任該公司個人營銷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對該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該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為呂某玲、童某2人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發放傭金報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該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為童某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開展保險業務37筆,涉及保費202523.01元,保單對應傭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該公司使用馬某身份信息為呂某玲在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呂某玲開展保險業務46筆,涉及保費623434.66元,保單對應傭金98177.08元。
主要證據: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情況說明、個人業務保險營銷員基本資料、執業登記信息、崗位職責表、組織架構圖、傭金清單、詢問筆錄、勞動合同、個人身份證明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之規定。
你作為時任該公司個人營銷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2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金監罰決字〔2023〕7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孫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個人營銷部人員管理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作為時任該公司個人營銷部人員管理崗工作人員,對該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該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為呂某玲、童某2人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發放傭金報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該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為童某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開展保險業務37筆,涉及保費202523.01元,保單對應傭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該公司使用馬某身份信息為呂某玲在辦理入職手續并進行執業登記,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呂某玲開展保險業務46筆,涉及保費623434.66元,保單對應傭金98177.08元。
主要證據: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情況說明、個人業務保險營銷員基本資料、執業登記信息、崗位職責表、組織架構圖、傭金清單、詢問筆錄、勞動合同、個人身份證明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
你作為時任該公司個人營銷部人員管理崗,明知呂某玲、童某2人不具備該公司代理銷售資質仍為其辦理入職登記,對該二人開展保險業務獲取傭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26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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