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臨金罰決字〔2023〕4號)
臨金罰決字〔2023〕4號
當事人:翟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37062719710119XXXX
職務:時任山東誠業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以下簡稱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員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當事人時任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兩份報銷憑證中的增值稅發票內容與費用報銷內容不一致,涉及金額5.5萬元。
翟X于2021年12月任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保險中介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翟X身份證復印件、相關簽字落款信息,事實確認書,相關會計憑證,內部整改、問責文件,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翟X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實際履行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職責,全面負責該公司業務經營管理,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誠業保險代理臨沂分公司保險中介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翟X身份證復印件、相關簽字落款信息,事實確認書,內部整改、問責文件,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翟X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1萬元。
上述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翟X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1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翟X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將注有單位名稱的繳款憑證復印件一式兩份送交我分局。被要求責令改正的當事人應將整改情況以報告形式及時向對口監管科室報送。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費縣人民法院或平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沂監管分局
2023年8月10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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