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金監罰決字〔2023〕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塔城市和平區塔爾巴哈臺街1幢四樓
法定代表人:李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
1.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學習。2021年6月16至2022年4月2日期間,你公司培訓部對保險代理人崗前培訓、轉正培訓、月度培訓均未開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相關內容的培訓。
2.兩名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你公司未建立兩名保險代理人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檔案。
上述事實,有培訓課表及課件、崗位職責說明書、泰康人壽代理人管理辦法、任職文件、內部處罰決定、現場檢查確認書、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及整改報告、談話筆錄、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二、個人保險代理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一是裴某,系你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承辦投保人魯某健康險業務時,向投保人魯某紅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二是王某,系你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承辦投保人張某等8人年金險業務和健康險業務時,向投保人張某等8人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5250元。
上述事實,有執業信息登記、保險代理合同、投保單、個險營銷代理人管理辦法、轉賬賬單、崗位職責說明、內部處罰決定、培訓資料、事實確認書、整改方案、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與整改報告、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裴某、王某“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合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金監罰決字〔2023〕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金X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
1.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學習。2021年6月16至2022年4月2日期間,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培訓部對保險代理人崗前培訓、轉正培訓、月度培訓均未開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相關內容的培訓。
2.兩名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未建立兩名保險代理人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檔案。
你時任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培訓部、營銷部的工作,履行管理職責,負責督導推動培訓部、營銷部工作落實,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學習;未建立兩名個人保險代理人完整的培訓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培訓課表及課件、崗位職責說明書、泰康人壽代理人管理辦法、任職文件、內部處罰決定、現場檢查確認書、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及整改報告、談話筆錄、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你應當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三千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金監罰決字〔2023〕3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裴X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額敏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承辦投保人魯某健康險業務時,向投保人魯某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
上述事實,有執業信息登記、保險代理合同、投保單、個險營銷代理人管理辦法、轉賬賬單、崗位職責說明、內部處罰決定、培訓資料、事實確認書、整改方案、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與整改報告、調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金監罰決字〔2023〕4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X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額敏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承辦投保人張某等8人年金險業務和健康險業務時,向投保人張某等8人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5250元。
上述事實,有執業信息登記、保險代理合同、投保單、個險營銷代理人管理辦法、轉賬賬單、崗位職責說明、內部處罰決定、培訓資料、事實確認書、整改方案、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與整改報告、調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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