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賣出汽油,對方欠部分貨款,賣方起訴并保全賣出的汽油,.....為什么居然讓保司的訴責險賠掉了473萬?欲了解詳情,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概要:A公司訴B公司歸還貨款并保全A公司賣給B公司的汽油,被判保全錯誤賠償了損失473萬元
背景
(一)同一日,五家公司兩兩簽署汽油買賣合同三份:
1、2018年4月4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買賣合同一份,約定,A公司賣給B公司汽油6000噸;
2、2018年4月4日,C公司與D公司簽署買賣合同一份,約定,C公司賣給D公司汽油6000噸;
3、2018年4月4日,D公司與E公司簽署買賣合同一份,約定,D公司賣給E公司汽油6000噸。
(二)E公司與航運公司簽署運輸合同
2018年4月10日,E公司與某航運公司簽訂航次運輸合同,E公司委托航運公司運輸汽油5300噸。
(三)上述部分汽油在港口裝貨后被運往其他港口
2018年4月17日,B公司通知A公司開始在東營港裝貨。因B公司未支付全部貨款,A公司通知航運公司要求油輪錨地等待。
后油輪未征得A公司同意即自行駛離,駛往目的地秦皇島港。A公司得知,立即安排人員報警。
上述6000噸汽油,一部分留在東營港,一部分卸在秦皇島,還有1700噸運回東營港,后運往太倉港,陸續卸貨。
前訴
(一)訴訟情況:A公司起訴,法院調解B、C公司歸還A公司貨款1200萬元
1、起訴:A公司起訴B公司歸還貨款并保全不同港口的案涉兩批汽油
2018年4月20日,A公司向法院起訴B公司,請求判決B公司歸還全部貨款及利息。
A公司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提供了保險公司的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法院裁定查封了在東營港和太倉港的兩批汽油。
2、案件結果:調解B、C公司向A公司歸還貨款1200萬元
2019年4月14日,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一致,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為:
(1)B公司尚欠A公司貨款約1200萬元,由C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前支付A公司598萬元,由B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前支付A公司598萬元。
(2)儲存于太倉的92號汽油實收1768噸,如果所有權歸B公司或C公司所有部分,則B公司對該貨物或該貨物變現款有優先受償權(優先于C公司獲得)。
(二)保全情況:A公司投保訴責險后法院查封了部分汽油,E公司提出異議,法院解除了部分查封
1、A公司訴B公司還款保全存放于數個港口的汽油
為保證生效判決的履行,A公司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凍結B公司價值1600萬元的財產。
2018年4月12日,A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600萬元的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法院遂查封了存儲了數個港口倉庫的上述汽油。
2、E公司就查封秦皇島港口的汽油提出異議后法院解除查封
2018年4月25日,E公司提出申請異議書;同年12月29日,E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處理函,2019年3月20日,又向法院提出請求立即解除財產保全緊急報告。
2019年4月12日,法院解除對在秦皇島的1300噸汽油的查封。
3、E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太倉汽油的所有權獲判決支持
2019年11月28日,E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案涉石油的所有權歸E公司。
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太倉儲存的1771噸的所有權人為E公司,并不得執行該標的。
A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11月6日,一審法院解除了在太倉港口的汽油的查封。
后訴
概要:E公司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獲支持473萬元。
E公司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生效后,E公司即向法院起訴,主張A公司的保全侵權造成損失,請求A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
(一)一審:E公司起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保全錯誤獲支持486萬元
1、E公司起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766萬元
2021年,E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主張A公司保全侵權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保全侵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659702.34元。
2、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損失48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1.A公司申請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2.E公司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3.兩被告應如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一,A公司的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前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儲存于太倉的案涉油品1771噸。
后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認定太倉儲存的汽油的所有權人為E公司,并不得執行該標的。
因法院已認定案涉油品所有權人為E公司,故A公司的保全行為符合財產保全錯誤情形。
其過錯在于:
第一,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
根據查明事實,圍繞同一批貨物,同一天簽訂多個買賣合同。雖然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但按油品交易習慣,在申請保全財產時,案涉油品并不確保屬于B公司。
且經生效判決認定,E公司對案涉油品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善意時間點為動產交付之日。
但因A公司與B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需方結清全部貨款前,本批次的所有權歸供方所有,因此A公司申請保全時,未確保所有權已由E公司善意取得,屬于一般過錯程度。
法院對A公司的起訴案件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已明確排除了其所有權,但A公司仍然堅持查封,放任錯誤查封持續存在,構成重大過失;
第二,因過錯申請,客觀上給E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實施查封,于2019年4月14日調解達成協議,直至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生效后,2020年11月6日才解除查封,E公司以當時的價格出售,已低于查封時價格,導致差價出現,造成損失。另造成倉儲等實際損失。
第三,E公司的損失與A公司錯誤申請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A公司存在重大過失,申請保全錯誤,造成E公司各項損失,兩者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依法應賠償原告因財產保全所遭受損失。
針對爭議焦點二、E公司主張各項經濟損失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A、E公司主張貨物價差損失3002766.3元合理,給予支持。
2019年4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結案后,已明確排除A公司的所有權,A公司仍堅持查封,放任錯誤查封持續存在,其過錯明顯。民事調解書出具之日可認定為A公司錯誤保全之日。
E主張以上貨物價差損失合計:300萬元。A公司辯稱因油品價格起伏波動加大,案涉貨物的銷售時間由原告自行掌握,故行情低迷與行情利好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所得的收入具有較大差別,該損失計算方式,明顯不合理。
經審理認為,案涉油品查封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解封時間為2020年11月6日,原告簽約出售案涉油品時間為2020年10月20日,案涉油品所有權被生效判決確認,E公司便及時將案涉油品賣出,可以認定E公司對案涉油品出售系本著積極態度。
同時參照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時的市場價格及E公司出售時市場價格,以銷售單價5015元/噸出售該批貨物,對其出售價格系及時止損行為,應確認為合理價格。
案涉油品先后出售差價因A公司保全造成,因此對于E公司出售案涉油品所造成物價差損失,予以支持。
經核算,案涉油品差價損失為285.5萬元。
B、E公司主張倉儲損失161萬元合理,給予支持。
案涉油品查封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解封時間為2020年11月6日。在案涉油品被查封,期間產生的倉儲損失因A公司錯誤保全造成,屬于直接損失。
C、E公司主張運費損失118萬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1)多港運費、船舶滯期費、港口占用墊付費用等合計為150萬元;(2)船舶實際卸貨3548.028噸;(3)運費每噸90元。綜上,運費損失為118萬元。
經審理認為,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2018年4月21日,通知E公司及海運公司查封案涉油品后,E公司理應就近封存被保全財產,但E公司又與海運公司補簽運輸合同,將案涉油品由秦皇島運往南通港碼頭,并與倉儲公司簽訂倉儲協議,故自東營港駛離以及自秦皇島港駛離行為,產生運費系E公司自身過錯所導致的擴大損失。
因此,對于運費損失118萬元,不予支持。
D、E公司主張運輸及倉儲損耗損失31.7萬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經審理認為,涉案油品在海運過程中因揮發、掛壁等原因產生自然損耗系正常現象。因此,不予支持。
E、E公司主張貨款利息損失145萬元部分合理,酌情支持40萬元。
自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11月9日,原告貨款遲到926天,按照同期貸款年利率4.75%、總貨款11876731.38元計算為145萬元。
經審查認為,A公司所訴案件經調解后,已排除其所有權,因A公司的重大過失導致E公司長時間未能將案涉汽油售出,可從調解之日計算利息損失。但考慮原告主張系利息損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支持400000元。
F、E公司主張商檢費損失5000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商檢費用支出并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G、原告主張案件受理費損失92456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針對爭議焦點三、兩被告的責任承擔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為A公司的財產保全行為提供擔保,因A公司的錯誤保全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故,兩被告應當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
判決:
A公司賠償E公司貨物價差損失2855198.54元+倉儲損失1610614.32元+貨款利息損失400000元,以上共計4865812.86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判決后,E公司和保險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二審:改判賠償損失4730992.79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第一、A公司的財產保全存在過錯,對此期間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關于損失計算問題: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1、關于損失的起算點:進行調整
應從2019年4月14日,調解書出具之日。至解除查封保全之日2020年11月6日為572天。倉儲損失為999209.75(備注:一審認定倉儲損失1610614.32元);
2、關于E公司的貨款利息:進行調整
調整為876584.5元(一審酌情支持了40萬元)。
3、最終判決結果:賠償4730992.79元。
A公司賠償E公司貨物價差損失2855198.54元+倉儲損失999209.75元+貨款利息損失876585.5元,以上共計4730992.79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結下:二審判決的賠款比一審判決少了134820元。
案件分析點評
總結:得知大宗散貨的貨權變動后未及時解封,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本案中,A公司出售給B公司汽油,合同約定未付清全部貨款前,汽油的所有權仍歸A公司所有。A公司正是基于上述約定,在汽油未經其同意,被E公司委托的航運公司運至其他數個港口后,向法院起訴追索貨款并查封了上述部分汽油。
明明汽油的所有權仍歸A公司,那為什么法院還最終認定A公司的保全錯誤,需要賠償E公司損失呢?法院的判決有道理嗎?
崔老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有道理的。
這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一個重要制度:善意取得。
(一)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得到保護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E公司與D公司簽署的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為市場交易的正常價格;且合同約定貨物在運至船上法蘭口時轉移;且在貨物交付前,E公司已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
因此E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二)發現錯誤保全非被告名下財產時需要及時解除查封
另外,本案中,法院認定A公司存在重大過失的理由,是A公司在起訴到法院后,經法院調解確定了B、C公司須向A公司償還貨款;并且此時已經知悉E公司為善意取得汽油的所有權人;
因此調解協議達成后,A公司就應該及時解除對案涉汽油的查封。
但A公司仍拒絕查封,構成重大過錯。保全行為存在惡意,保全侵權行為造成損失需要賠償。故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訴責險的承保啟示
(一)大宗散貨的貨權確定難度高導致保全錯誤風險高:
原油、煤炭、鋼材、木材等大宗散貨的交易中,因大宗散貨的所有權變動需要借助雙方合同的約定,比如有的約定支付多少貨款即轉移,有的約定越過船舷即轉移,而不像房產等不動產需要做產權登記;
故產生爭議訴訟做財產保全時,判斷貨物權屬的難度較大,導致特別容易保全案外人的財產,發生保全錯誤風險。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經常發生大額保全侵權賠償訴訟。比如以下案件:
訴責一姐分享:錯誤保全案外人15萬噸鐵礦石,竟賠償損失3210萬元!
(二)訴責險大金額案件的承保后的跟蹤管理非常重要
本案中,A公司與B、C公司就拖欠貨款達成調解協議后,按說A公司應向法院申請解封對汽油的查封,但是A公司沒有及時解封。其原因有可能是因為B、C尚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
但是既然達成了調解協議,貨款歸屬很明確的情況下,就應該及時解封。沒有及時解封,導致最終需要賠償損失473萬元。
作為保險公司,訴責險大金額案件承保后的跟蹤管理普遍缺失,原因是跟蹤難度較大。另外,即使有跟蹤,保全申請人A公司也未必能夠聽從保險公司的合理建議。
雖然如此,保險公司仍需要加強對大金額訴責險案件的保后跟蹤管理,以確保風險可控。
(三)應對處理索賠訴訟需要協調保全申請人協同作戰
本案引發的訴責險后續訴訟,A公司未出席二審庭審,完全由保險公司孤軍奮戰。
A公司估計認為,反正購買保險了,法院判決賠償,也是保險公司賠償,其出不出庭意義不大。
但從我們辦理訴責險索賠訴訟的經驗來看,這種看法并不正確。保險公司作為投保人的擔保人,雙方要共同向法庭論證保全的合理性,被保全人主張損失的不合理性。
如果雙方共同分工配合抗擊被申請人,在很多案件中均會取得很好的效果。
這也提醒保險公司,索賠訴訟庭審前多跟投保人溝通協商,爭取獲得投保人的支持,雙方共同作戰。
白話總結
1、大宗散貨因貨權確定難度高導致保全錯誤風險高,承保時要慎重。
2、訴責險承保后的大金額案件的跟蹤管理非常重要,需要加強。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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