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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依據轉賬記錄起訴,官司沒打贏,還讓保司的訴責險賠掉了184萬?欲了解詳情,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概要:A公司訴B公司歸還借款并保全B公司賬戶資金,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184萬元
前訴
A公司訴B公司歸還借款并保全B公司賬戶資金被判駁回訴請
1、A公司訴B公司還借款1200萬元及利息
2019年6月5日,A公司到法院起訴稱,B公司借了其1200萬元已達5年之久,一直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還款。
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償還借款1200萬元并支付利息。
2、A公司投保1200萬元訴責險后法院凍結B公司賬戶資金1200萬元
法院立案后,A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凍結B公司的價值1200萬元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A公司須提供保全擔保,A公司即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擔保金額為1200萬元的訴責險。
法院其后陸續裁定凍結了B公司多個帳戶存款1272萬元,初始凍結期限1年,后訴訟中再次續凍1年。
3、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7月20日,法院審理后,以A公司請求B公司歸還1200萬元的主張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間接證據也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為由,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后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后,法院仍然判決駁回A公司全部訴前;A公司再次上訴;重審二審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也就是經過4次訴訟,A公司最終敗訴了。
后訴
B公司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獲法院判決支持184萬元
1、B公司訴A公司及保險公司保全侵權造成損失200余萬元
上述判決生效后,B公司即將A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B公司認為,A公司濫用訴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卻虛構事實向法院起訴并保全B公司賬戶資金1272萬元,給B公司造成了利息損失。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200萬元。
2、法院判決:A公司保全錯誤,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8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1)保全申請人A公司存在主觀過錯。
A公司即保全申請人以借貸合同起訴B公司,應當提供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基礎事實和基礎證據;
而在其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中,無借貸合同、無證明向B公司打款交易記錄、無B公司出具的欠條、借據、收條等與借款相關的任何證據,而以借貸為由向B公司主張償還借款并凍結B公司帳戶存款,主觀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認定為民事侵權中的過錯,故對因其申請保全行為而導致的B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計算:存貸款利息差184萬元
關于B公司的損失計算問題,以B公司的帳戶查封后向銀行借款利息與被查封存款間的利息差作為損失的計算依據,確定的損失為1841699元。
(3)責任承擔:保險公司訴責險賠償184萬元
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故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判決,保險公司賠償B公司保全侵權的損失1841699元。
一審判決后,A公司及保險公司均提出上訴。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正確,維持原判。
本案前期背景
A公司與B公司存在其他爭議糾紛
估計看到這里,朋友們會不解,為什么A公司要虛構B公司欠款1200萬起訴并保全呢?
其實,A公司的起訴并非空穴來風,雙方存在其他合作關系,并且經過了多次訴訟,只不過A公司均敗訴了。
1、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C公司轉款1200萬元
2012年12月28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采購合同書》,約定在某智慧城市建設項目中,A公司向C公司供貨。
2014年上半年,B公司收購C公司的100%股權。
2014年2月14日,A公司、C公司與B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協議中約定在B公司收購C公司完成后,A公司仍作為該項目的戰略供應商繼續向B公司提供相關產品及設備,履行采購合同的雙方變更為A公司與B公司,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貨款后應于當日代B公司支付給C公司1200萬元。
2014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貨款4100萬元后,當日B公司指令A公司將其中的1200萬元替其支付給C公司。
A公司即按照B公司的指令于當日將貨款中的1165萬元打入C公司指定賬戶,加上之前替B公司支付給C公司的現金35萬元,共計1200萬元。
關于1200萬元案涉款項的性質問題。A公司認為為借款。
2、雙方多次訴訟,A公司均敗訴
A公司以B公司為被告提出合同糾紛訴訟,其中涉及1200萬的償還,未獲得法院判決支持。
案件分析點評
總結:虛構法律關系起訴并保全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本案中,A公司確實曾經受托向B公司指定的C公司轉款1200萬元。但款項性質不明。在A公司曾以其他案由訴訟未獲得結果后,就再次以民間借貸糾紛案由,向法院起訴B公司,并保全B公司賬戶資金1272萬元。
最終法院審理該案件,認為A公司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因而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A公司虛構案由起訴并保全的行為到底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呢?
法院判決其存在過錯,其實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這個案件里涉及了兩個問題,案由和舉證原則。
(一)案由是確定法院審理案件裁判規則的依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并經過多次修改。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民事案件的案由也是為了統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也即確定一個案件審理思路的原則。
比如本案的案由為借貸案件,審理借貸的裁判規則,就包括了借貸合意、借款交付的證據等等。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會圍繞著上述事實要求原告舉證證明。
(二)訴訟的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提出主張,原告就需要舉證。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就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A公司主張B公司向其借貸1200萬元,要求法院判決B公司歸還本金和利息,A公司就要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比如簽訂借款合同、協議等等,并要證明實際交付了借款。
本案中,A公司并無證據證明雙方達成過借貸合意,故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請,符合法律規定。
(三)虛構法律關系起訴并保全主觀存在惡意
本案中,雙方已經經歷了多次訴訟。說明原告對于雙方爭議的事實是有一定的判斷和認知的。
在雙方并不存在借貸合意的前提下,A公司虛構借貸事實,以借貸案由起訴并保全,確實主觀上存在惡意,保全侵權行為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對于訴責險的承保啟示
(一)承保案件法律關系需要清晰:
作為承保訴責險的保險公司,我們評審一個案件是否符合承保條件,保全申請人是否不存在保全惡意,要根據原告訴請的案由,主張的事實,結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和評估;
如果證據能夠支撐原告的主張,符合案由的裁判規則,則保全風險低;否則就保全風險不可控。
從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實看,保全申請人的主張,明顯無法得到證據的支撐。說明保全申請人的保全請求無法站住腳。
(二)雙方多次訴訟的案件風險高
本案雙方的爭議經歷了多次訴訟。這就提示我們,多次訴訟的案件,保全侵權風險高,承保訴責險時要非常慎重。
白話總結
1、打官司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2、訴責險承保風控評審,需要結合原告訴請案件證據進行保全風險的充分評估后再承保。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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