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8月,A建筑公司與某市B建設局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該市體育訓練中心工程。
后A公司如約完成工程施工。經決算審計,工程總價款7500余萬元。2016年6月,經雙方對賬,B建設局有1000萬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2017年1月,C咨詢管理公司與A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將其持有的對B建設局的債權1000萬元轉讓給C咨詢管理公司。并將債權轉讓的事宜通知了B建設局。
C咨詢管理公司多次主張上述債權未果,遂訴至法院。因B建設局為該區財政全額出資的行政機關,因此C咨詢管理公司將該區人民政府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1000萬元及利息等。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C咨詢管理公司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C咨詢管理公司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C咨詢管理公司提交的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決算審計報告、債權轉讓協議及通知等證據資料后,認為本案并無保全的必要性,因此做出拒保的決定。
分析點評
本案為經債權轉讓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欠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在被告主體資格和數量以及財產保全必要性審查方面存在問題。
(一)本案存在漏列或錯列被告的情形
但本案被告即欠款人理應為B建設局,C咨詢管理公司將欠款人的上級單位山城區政府列為被告,存在被告主體資格錯誤或者遺漏被告的問題。
(二)本案申請保全行政機關的賬戶無保全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是認為對方當事的行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害;而對方當事人造成判決難以執行的行為主要是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等情況,即存在該種可能才有保全的必要性,否則即無保全的必要性。
本案的被告及被申請人以及漏列的欠款人均為國家行政機關,為財政撥款單位,不會為了逃避判決履行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因此本案無保全的必要性。如強行保全,則會保全錯誤,進而造成損失。
且,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不會同意保全行政機關的財產。
綜上,本案原告的訴請存在主體錯誤或遺漏主體的問題;申請保全行政機關的賬戶資金,無保全的必要性,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拒保的決定。
總結
起訴行政機關欠款,擬申請保全行政機關的賬戶,從保全必要性審查角度并不具備必要性,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也較難得到支持,故應拒絕承保。
注:
今年疫情恢復后需要確保復工復產,很多地方高院明確,如保全被申請人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此類單位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近期,大量此類案件投保訴責險后,被法院裁定或通知不予保全,進而退保。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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