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3號)
濟金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藍天豪庭沿街商業1號樓01幢
主要負責人:甘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
2021年3月至9月,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共4名銀保客戶經理在銷售保險時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冰箱、黃金等財物,合計價值17295.4元。
二、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經查閱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培訓檔案發現,該機構2019年11月舉辦的“中國農業銀行濟寧分行財富顧問保險知識培訓班”及2020年10月舉辦的“中國農業銀行濟寧分行骨干人員保險營銷技能培訓活動”檔案資料不真實,實際活動內容為開展客戶答謝、財富沙龍等,該機構存在虛構會議培訓事項、編制虛假培訓檔案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分局決定給予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原濟寧銀保監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4號)
濟金罰決字〔2023〕4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號碼:37083019821230XXXX
職務:時任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對農銀人壽濟寧中支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2021年3月至9月,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共4名銀保客戶經理在銷售保險時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冰箱、黃金等財物,合計價值17295.4元。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李X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原濟寧銀保監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5號)
濟金罰決字〔2023〕5號
當事人:周X
身份證號碼:37090219680703XXXX
職務:時任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對農銀人壽濟寧中支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經查閱農銀人壽濟寧中支培訓檔案發現,該機構2019年11月舉辦的“中國農業銀行濟寧分行財富顧問保險知識培訓班”及2020年10月舉辦的“中國農業銀行濟寧分行骨干人員保險營銷技能培訓活動”檔案資料不真實,實際活動內容為開展客戶答謝、財富沙龍等,該機構存在虛構會議培訓事項、編制虛假培訓檔案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農銀人壽濟寧中支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周X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原濟寧銀保監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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