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市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吉市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樺甸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樺甸市樺甸大街183號
負責人:張X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X
職務:保險代理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樺甸支公司代理人王X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欺騙保險人一案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2021年間,王X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分別向投保人王某海、趙某峰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共3筆,合計金額2,888.88元。
中國人壽樺甸支公司對從業人員王X疏于管理,應對上述行為承擔管理責任,王X作為保險代理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應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國壽福終身壽險(慶典版)保險單、國壽少兒國壽福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盛典版)、微信轉賬記錄、代理合同等證據證明。
二、欺騙保險人
2021年12月16日,王X私自使用董某權工號向趙某峰銷售國壽少兒國壽福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盛典版),董某權實際未參與上述業務銷售,存在欺騙保險人行為。
王X作為保險代理人私自使用他人工號銷售保險產品,應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保險合同號為2021-220282-SP3-50009518-1保險單及系統截屏等證據證明。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承擔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的管理責任,維護人員規范有序流動,強化日常管理、監測、追責,防范其超越授權范圍或者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規定。
上述欺騙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二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壽樺甸支公司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X給予“警告,合計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7月19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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