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逐漸被喚醒,買份保險傍身,能給人帶來更大的安全感。雖然互聯網保險的興起給人們購買保險提供了便利,但還是有不少人喜歡通過業務員購買保險產品,人們可能認為,在業務員的推薦和介紹下,可以買到與自己需求更相匹配的保險產品。但是通過業務員購買保險產品,是不是可以完全交給業務員,自己就能萬事大吉了呢?如果填錯了投保信息,會影響保單理賠嗎?如果碰到業務員把自己列為投保人,會影響索賠嗎?北京廣播電視臺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別邀請了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李方、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教授徐徐,共同為公眾解讀了通過業務員購買保險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發生糾紛后的處理方法。去年11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布了最新版本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從今年1月31日以前,所有的舊版“重疾險”將全部停售。一番咨詢后,王女士決定購買這家公司的保險,并且希望趕上2月1號新規以前簽約。這個時候業務員提出:保險公司要求王女士出具相關的體檢證明。按照行業規定,如果有自身基礎疾病,需要提前告知保險公司,按照要求做相關體檢后,才能簽署重疾合同。業務員要求王女士做甲狀腺結節的增補告知,意味著在這份重疾保險的范圍中,不保障王女士甲狀腺類的疾病。對于此,王女士和保險公司都表示接受。1月30日,王女士與簽訂了保險合同。解約通知書上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在2月21號之前拿到全身體檢報告。王女士算了一下時間,2月11日春節放假,節前預約時間緊張。如果等到2月18日春節假期結束再預約體檢,按照流程7個工作日才能拿到體檢報告,21日肯定無法提交報告。自己明明按照要求做了甲狀腺體檢的增補告知,為什么還要做全身體檢呢?王女士身高1米65,體重80公斤左右,按照相關健康標準屬于肥胖體質。體重超高人群,患病風險更高。投保人必須提供近期的全身體檢報告,再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但是令王女士疑惑的是:為什么公司不考慮到春節假期的特殊情況,順延體檢的時間呢?保單體重一欄上寫著:赫然寫著王女士體重74公斤。而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詢問的時候,王女士自述的是80公斤。王女士說:填寫體重等信息的時候是由業務員代筆,她并不知道填寫錯誤。業務員隱瞞自己填寫錯誤體重;體檢時間過于倉促;體檢的具體項目公司也不告知;這讓王女士徹底失去了對公司的信任,在過年期間她向業務員提出解約。這時她發現:公司提供的三張解約協議上,既沒有保險公司的公司名字,也沒有公司的公章。王女士告訴記者:如果是因為自身的甲狀腺基礎疾病隱患被拒保,或者是因為體檢沒有通過被拒保,她都能夠接受。但是保險業務員隱瞞自己誤填體重在先;公司提出的體檢時間過于苛刻在后,如此被解約,自己實在難以接受。她還擔心,因為這次的波折,影響到她以后購買其他公司的保險。后王女士就收到了保險公司發來的解約通知書,上面明確寫著:因王女士逾期未響應保險公司核保結論,公司解除該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作為投保人,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基于這一點,法律規定了投保人的法定義務包括了履行告知義務。因此,投保時,在就保險公司的詢問進行回答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否則就可能導致違反保險法上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投保人知曉并認可保險合同的內容,也保證保險人能夠知悉、確定客戶的真實投保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投保人交納保費視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保險公司接受時,保險合同成立。在此情形下,我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認為存在符合上述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我們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
文章來源: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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