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中,蔡鍔生被指控受賄超5億元引起軒然大波。
市場驚訝的不止是監管人員的受賄金額,亦驚訝于其曾稱買不起北京的房子。
低調有“內涵”,再次刷新公眾對金融的認知,與之形成對比的則是企業主體中的管理層。
以保險業為例,在保險業的公司中,常見的組織架構是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大公司還有會四級機構。
對于各機構一把手,常見的說法是:支公司干一年,省會豪宅來一套,分公司干一年,北上廣深觀景房。
總公司一把手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畢竟,有鋃鐺入獄者,亦有搶奪公章大打出手的勇士。然而掌握著分支公司一把手生死的總公司一把手們,賺房的速度相比不會太慢。
很多人好奇,這么多錢究竟是怎么賺出來的。
以近兩年來保險業表現最好的銀保為例,或許更易于理解。
在銀保市場中,保險公司是產品提供者,銀行是銷售渠道,且掌握著眾多優質客戶資源。
基于此,眾多保險公司都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順利的進入銀行并完成銷售,但在保險產品同質化已被詬病多年的情形下,銀行準入的標準自然會設定更多的維度,這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手續費率,即,收1萬元保費,銀行可以拿多少錢的傭金。
換言之,誰的傭金高,誰就有了進場競技的資格。
但事實往往與社會公眾理解的并不一致。畢竟,根據監管規定,除兼業代理協議中約定的手續費外,保險公司不得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但只要是在銷售場景中居于主導地位的,必然會有更多的訴求和話語權。
對此,也就衍生出了銀保小賬問題,即,在協議之外,保險公司額外向銀行、銀行各級工作人員支付的費用。
而為了支付此類費用,保險公司則需要列支銷售費用,該類費用的比例從保費收入的10—50%不等,但鑒于不得直接給付至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故通常會通過向銀保代理人支付傭金的方式發放,而由此又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銀保代理人收到該筆費用后,其主管又會統一上收,僅給代理人留下其維護銀行網點理財經理的費用,而上收之后的費用則會進一步上收,由不同等級的管理者向銀行不同等級的管理者支付。
在這個過程中,銀行的各級工作人員自然會收到數額不等的費用,但真正的大頭卻有可能留在保險公司,尤其是各機構一把手或分管總處。
假定按一個機構一年銀保渠道收10億元保費計算,可流入到銀行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手中的平均應有3億元左右,在如此巨大的費用池中,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自留費用自然不是難事。
也正是基于此,拉長時間周期看,銀行保險業管理層的造富能力或許遠強于因受賄而鋃鐺入獄的主政者。
但對于銀行或保險的管理層而言,其由此而受到懲戒的案例卻屈指可數,偶有案發,亦是國有行的管理層因其他原因被牽連出該等情況。
之所以有如此結果,原因或許有二:
一是,法不責眾。畢竟,銀行小賬非保險所獨有,基金、黃金等等,但凡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均存在此種情形。如以此懲戒,則銀行大部分人員或許都難以幸免,而與之關聯的基金、保險等各類產品的供應商亦難辭其咎,牽涉面過大。
二是,行和刑之間缺乏有效鏈接。從監管角度看,對銀行小賬等問題,監管早有關注和處罰,而從供給端看,保險公司因“數據不真實”亦屢屢被處罰,但處罰之后大多一罰了之,移送司法的情形少之又少。原因或許依然是,牽涉面過大。
當然,隨著中紀委“金融精英論”查處理念的不斷深化,干干凈凈地掙本份錢或許已經在路上。
對此,不管是銀行、保險,還是基金、黃金,提前謀變,轉變經營思路都勢在必行。
畢竟,僅就保險公司而言,不藉此壓降成本,其背負的費差、利差將愈發沉重,系統性風險亦將隨之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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