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建工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保險期間員工發生意外亡故。建工企業賠償員工家屬損失后,員工家屬又從保司獲得意外險保險理賠款。
建工企業以員工家屬獲得雙份賠償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家屬返還單位的賠償款。該訴求能獲得法院支持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投保情況:某建筑勞務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為員工投保建工團意險
2017年3月27日,貴州某勞務公司就承攬的某村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程項目的施工,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
(二)事故情況:保險期間內勞務公司轉包工地的員工發生意外身故
2017年7月22日,某縣某鎮人民政府與勞務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協議書》,約定由勞務公司墊資代建該鎮某村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建設工程。
2017年7月30日,勞務公司又與張某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將涉案工程分包給張某施工。
2017年8月17日,張某雇傭的工人羅某在工地施工過程中摔傷,經搶救無效于2017年8月21日死亡。
2018年9月18日,羅某的意外亡故被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三)訴訟情況:三起訴訟法院判決維護受害家屬的合法權益
1、第一起訴訟:家屬起訴單位履行調解協議獲法院支持
2018年3月9日,就羅某死亡的各項損失,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羅某的母親黃某云與勞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書》。
約定,勞務公司一次性賠償羅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各項損失60.8萬元;勞務公司已支付5.8萬元,簽署調解協議后再支付2萬元;余款在2018年5月10日前或保險公司理賠后立即支付。
其后,勞務公司在支付2萬元的款項后不再支付后續款項,黃某云即即將勞務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勞務公司繼續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約定,向黃某云給付剩下的賠償款53萬元。后勞務公司履行了判決。
2、第二起訴訟:家屬起訴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獲支持
2019年7月1日,因與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約定的施工地點存在爭議,黃某云及勞務公司共同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黃某云團意險的保險金60.8萬元。
法院經兩審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向黃某云給付羅某亡故的團意險保險金60.8萬元。
3、第三起訴訟:勞務公司起訴家屬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件被駁回訴請
2021年,勞務公司作為原告,將黃某云起訴至法院,主張黃某云獲得了羅某死亡的雙倍賠償金,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黃某云返還保險賠償款37.95萬元。
勞務公司主張:調解時雙方約定保險公司理賠款由勞務公司領取,不足部分由勞務公司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黃某云既獲得勞務公司賠償款又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致使對方受損的法律事實。
本案中,黃某云取得的37.9萬元系依據其與勞務公司之間的民事判決取得,其取得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的60.8萬元系依據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判決取得,因此,并未構成不當得利。
關于勞務公司主張雙方在調解時明確約定勞務公司投保的保險理賠款由勞務公司領取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4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鼓勵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在于為職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如施工企業可以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獲賠的保險金抵銷其對員工的賠償責任,則相當于施工企業可以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而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顯然與該條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其次,從意外傷害險的屬性分析。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非雇主責任險,該人身保險的受益人一般為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該條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勞動者通常處于不平等狀態,雇主在為勞動者投保意外傷害險時,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將受益人指定為雇主,該行為勢必損害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合法權益,故該條明確雇主為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時,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
如施工單位或雇主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險后可以直接在賠償款中扣除該保險金,施工單位或雇主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受益人,有違本條立法本旨。
本案中,即便勞務公司投保建工團意險的主觀目的在于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但意外傷害險系人身險而非責任財產險,原告如要減輕用工風險,應當依法為羅某繳納工傷保險或購買雇主責任險,而非通過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方式替代強制性保險的投保義務。
其三,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根據該條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損害,其損失無法用金錢衡量或彌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獲得雙重賠償,此時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的損失填補原則。
本案中,羅某因工傷死亡,其母親黃某云有權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也有權請求勞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勞務公司的追償權。
換言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或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均歸屬于黃某云所有,投保人勞務公司不享有任何權益。
其四,雙方對涉案《調解協議書》第二條條文的理解有爭議。
結合該《調解協議書》全文內容來看,協議中載明的“余款在2018年5月10日前付清或在保險公司理賠后立即支付。”,不管是“2018年5月10日前付清”還是“在保險公司理賠后立即支付”該表述內容均只是對余款支付問題所附的期限或條件,整個《調解協議書》文本沒有體現保險理賠款的歸屬或可以折抵勞務公司的賠償責任等內容。
故判決,駁回勞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點評
(一)企業為職工投保意外險代替企業向職工承擔的雇主責任賠償的做法不可取
保險實踐中,因雇主責任險的費率比團體意外保險的費率高,故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為職工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后,意圖以保險公司給付的意外險的保險金作為承擔雇主責任的賠償資金的來源。
因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單位,而意外險的投保人為單位,但被保險人為職工本人,所以,一旦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將意外險的保險金的請求權轉讓給單位,則問題不大;一旦職工的家屬不同意,則達不到單位希望的目的。
(二)保險金請求權能否轉讓?
我國《保險法》司法三第1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保險金請求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本案中,根據受益人黃某云與勞務公司簽署的調解協議書的約定,勞務公司認為發生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效果;黃某云不認可,法院也不認可。原因是因為,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應該符合法定的條件與要求。
在調解協議書中,只約定了后續賠償款的支付,未明確說明黃某云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了勞務公司。故法院判決認定未發生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行為。應該說,法院的判決,是有道理的。
(三)如何簽署權益轉讓書才有效?
權益轉讓書既然是權利人轉讓權利的法律文書,就應該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本案中,黃某云未明確表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勞務公司,只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了后續賠償款的支付在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后,相信雙方隱含著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意思。
但因為未明示,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未被法院認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也就是說,如果要簽署權益轉讓書,就以權益轉讓書的形式簽署,而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意思進行表示。
(四)在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本人簽署的保險金請求權權益轉讓書是否有效?
有人問,如果在為職工投保團意險時就要求職工簽署權益轉讓書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行。
《保險法》司法三第1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受益人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進行。保險事故未發生之前簽署的權益轉讓書是無效的。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應該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
也就是說,很多單位為職工投保團意險作為雇主責任賠償資金的來源,為規避風險,采取讓職工在投保時或投保后事故未發生前簽署的權益轉讓書的方式,是無法起到作用的。
因為一旦職工發生意外身亡,該職工就不是受益人了,其簽署的權益轉讓書也就是無效的。而事故發生后,如果職工的家屬作為受益人不簽署權益轉讓書,單位無法合法取得保險金的請求權。
相信隨著保險知識的普及及信息的公開透明,早期普遍存在的單位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給家屬款項,要求家屬簽署權益轉讓書將團意險保險金的請求權轉讓給單位的做法,越來越行不通。
也就是單位意圖通過簽署權益轉讓書方式投保意外險規避雇主責任風險的做法,越來越不具有可行性。
白話總結
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產品的經營者,應該在充分了解保險消費者的需求的前提下,講清楚不同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及區別,不能遷就迎合保險消費者意圖少花錢錯誤投保的行為。
如果單位希望通過投保保險規避自身風險,就應該投保單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雇主責任險,而非單位為投保人但被保險人為職工的團意險。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黔03民終1553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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