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醫療險井噴,惠民保遍地開花,重疾險經久不衰,不少人被這些產品所吸引,加入健康險持有人大軍,但有幾人知道稅優健康險?
2015年試點,2017年全面推開,稅優健康險默默耕耘8年之后,終于迎來重磅利好。
2023年7月6日,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稅優健康險將在產品、投保人群和經營主體三個維度全面優化擴容。
此前的稅優健康險采用的是“一年期醫療險+萬能賬戶”的產品組合方式。
一年期醫療險,提供住院醫療特殊門診和一些常見慢性病的費用報銷,兼顧社保內與社保外的費用,且可帶病投保,保證續保;萬能賬戶設有最低保證收益,提供資金積累,可在退休后用于醫療費用支出,也可用來購買商業保險。
稅優健康險產品的設計理念,在推出之時先進性與局限性并存。其中,就先進性而言,在2015年能兼顧社保外費用保險與帶病投保、保證續保的醫療險產品非常少,尤其對于帶病群體來說,“買到即為賺到”。但投保流程復雜、稅優額度低、產品限制多等問題也導致稅優健康險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而后幾年,稅優健康險又接連迎來百萬醫療險、惠民保險兩大競品,導致原有的產品先進性幾近蕩然無存。
產品形態單一、缺乏競爭力還只是稅優健康險面臨的諸多問題中的一個。
對于客戶來說,稅優健康險需要“有單位”的人才能投保,而且收入還不能太低,每個月只有200元的稅優額度,如果收入太低,那么減稅的吸引力就可以忽略不計。最關鍵的是,稅優健康險投保流程十分復雜,如果不是單位推動,個人想辦好這一業務需要多方協調,難度較大。除非真的是“買到就是賺到”,否則健康客戶缺乏動力花巨大的精力去投保一個本身并沒有太大吸引力的產品。
對于保險公司和代理人來說,也沒有動力推稅優健康險。稅優健康險規定,年度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部分需要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但如果出現虧損,要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而稅優健康險規定可以帶病投保、保證續保到客戶退休,面對逆選擇客戶,保險公司無法拒絕也無法篩選。有限的盈利空間對應著無限的風險,保險公司自然沒有動力大規模推廣。而代理人推產品,也要參考傭金,對于保險公司自身都無法保證盈利的項目,代理人的積極性也難以提高。
有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稅優健康險累計銷售保單約51萬件,累計保費收入21.75億元。這其中,2020年的保費收入為5.4億元,差不多占了總保費的四分之一強,但這個數目,如果放到當年健康險行業總保費來看,占比還不足0.1%。
社科院的一項調研顯示,在稅優健康險的承保保單中,自保件占比超過一半,有些省份自保件比例近80%。
如此來看,稅優健康險經營并不樂觀,亟待優化和變革。社會各界對稅優健康險變革的建言不斷,每年兩會都會出現相關提案,政策層面也釋放出積極信號。比如2020年1月,原銀保監會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提出,“用足用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時擴大相關保險產品范圍”。同年3月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到,“用足用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研究擴大保險產品范圍”。
2022年11月,原銀保監會印發《關于擴大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產品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將稅優健康險改革提上日程。時隔8個月,稅優健康險改革落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細究《通知》,稅優健康險將在產品、投保人群和經營主體三個維度上實現優化擴容。
一、產品優化擴容
從產品角度來看,《通知》明確,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范圍將從固定形態的醫療保險,擴大至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
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同屬健康保險大類,主要保障的風險是一致的,但是保障的角度各有側重:
? 醫療保險,不限定病種,保障范圍廣泛,涉及門診、住院,但主要側重治病的過程。
? 疾病保險,針對特定疾病,滿足賠付條件獲賠特定金額,不掛鉤實際花銷,給予被保險人靈活支配保險金的權利。
? 長期護理保險,針對疾病的長期后果,側重于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
稅優健康險的產品線越豐富,被客戶選擇的可能性就越大。
另外,針對目前既往癥人群保障不足的現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還要求將其納入稅優醫療保險的承保范圍,允許人身保險公司針對既往癥人群設置不同保障方案,結合自身經營能力和市場需要開發保障額度更高、 責任更豐富的產品。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長期護理保險、疾病保險產品。
稅優健康險產品體系的優化、擴容,大大增強了實用性,讓不同需求的人群可以找到更能滿足自己需求的產品。而不再出臺標準化條款、不再要求賠付率低就須返還保費,也將提高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上的靈活性。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間不低于3年,長護險和疾病險的保險期間不低于5年。
對長期性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客戶對產品持續性的焦慮。
相比最高保證續保20年的百萬醫療險、保障到終身的重疾險,3年和5年的時間要求并不算長。但稅優健康險對既往癥人群設置承保要求,一旦保障期間被鎖死在更長的期限,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也將大大提升,一旦產品陷入“死亡螺旋”,對保險公司的傷害、對行業的傷害是巨大的。
二、投保人群擴容
此前,稅優健康險只限投保人本人享受稅收優惠,此次《通知》明確,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投保人群從納稅者本人擴大到整個家庭的范圍,讓不納稅或者應稅收入低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被每年2400元的稅優額度所覆蓋,有利于用足稅優額度。
同時,《通知》也不再限制每個投保人只能選擇一家保險公司的一款產品,可在多家保險公司選購多種類型的產品。
這樣一來,稅優額度不夠用的問題也會更加凸顯,提升稅優額度,一直以來都是稅優類產品改革的呼吁方向。國際經驗表明,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與其稅前抵扣的力度息息相關。
三、經營主體擴容
可以經營稅優健康險的公司,從名單制變為僅設置準入標準,也是《通知》的一大變化。
《通知》對開展稅優健康險的人身保險公司提出了要求,包括:
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
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經營稅優健康險的公司應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通知》還表示,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的限制。
想改變稅優健康險無人問津的局面,除了買得對,還要讓人愿意買、買得到。
在產品層面,稅優健康險除了對既往癥人群設置承保要求,其他產品設計內容均交給市場主體,給了保險公司更多創新的空間,但在風險門檻層面上,并沒有放松要求,從《通知》可以看出,強化事后回溯分析,確保定價合理、經營可持續,是監管的方向。
在賠付率方面,《通知》指出,醫療保險產品連續三年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精算假設80%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采取調整改進措施,切實降低后續經營實際與精算假設的偏差,設計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應當建立雙向費率調整機制。醫療保險業務三年累計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人身保險公司報送該類產品時,應當提交費率合理性說明材料,說明材料須由總經理、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董事會審議。
除此之外,《通知》規定,經營稅優健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官網披露的內容包括業務整體和分產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以及醫療保險業務整體和分產品的綜合賠付率指標。保險公司每年3月31日(含)還要向監管機關報送分險種和分產品的承保、理賠、回溯分析情況,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以及相關改進措施等。回溯分析應當重點關注實際賠付率、發生率和費用率等指標與精算假設的偏差。
《通知》對稅優健康險較高的賠付率和信披的要求,對于投保人就意味著較高的性價比和安全透明,會讓人更“愿意買”。
在“買得到”問題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宣傳材料和銷售行為管控,進一步暢通銷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務。行業會建立統一的商業健康險信息平臺為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記錄其投保的所有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方便消費者購買不同公司的產品。
“新版” 稅優健康險將于8月1日面世,不少公司表示已經做好產品上市的準備,但能否給疲軟的健康險市場注入一劑強心針還充滿著懸念。
一方面,稅優健康險的經營有門檻,只有符合條件的人身險公司和健康險公司可以參與其中,財險公司無緣這一“蛋糕”。另外,稅優健康險由于“保本微利”的底色,保險公司是否具有積極性仍待觀察。
另一方面,健康險跟理財險不同,是很強的存量市場,醫療費用不能重復報銷,疾病險的保額受制于保費支出有隱形上限,“已經買過了”的問題,也將制約稅優健康險的發展。替代客戶現有產品,發展新客戶,還要找出客戶新需求點,這就需要保險公司找準產品定位,探索健康險新的發展邊界,對于保險公司的開發創新是一大考驗。
再則,渠道為王的問題,在稅優健康險中依然存在。再好的產品,如何觸達客戶,或提升營銷的意愿,或占領互聯網渠道,都是保險公司要考慮的問題。
在被“3.5%”刷屏的酷夏,但愿稅優健康險能給疲軟的健康險市場注入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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