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32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漢市硚口區漢水橋街解放大道278號華漢廣場3號樓(23層-25層)
主要負責人:胡X
當事人:王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61965XXXXXXXX
住 址:武漢市江岸區
職 務: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
當事人:陳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408221985XXXXXXXX
住 址:武漢市東西湖區
職 務: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總經理
當事人:鄧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24231966XXXXXXXX
住 址:荊州市公安縣
職 務: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總經理
當事人:胡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24291974XXXXXXXX
住 址:武漢市江岸區
職 務: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理賠部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一)車險業務客戶信息不真實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車險業務承保的部分保單存在客戶聯系電話信息不真實和投保人身份信息錯誤的情況,占比為9.8%。
(二)車險業務理賠數據不真實
經查,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2021年車險業務已決賠案理賠業務數據存在不真實的情況。一是以最后一次單證掃描上傳操作時間替代索賠申請時間及索賠資料收集齊全時間,以拒賠申請發起時間替代拒賠通知時間。二是部分應作重開操作的賠案,以重新報案的方式另案處理,導致“報案支付周期”指標優于真實數據。三是系統記錄的部分賠案報案時間晚于客戶實際報案時間,導致“報案支付周期”指標優于真實數據。四是部分應作拒賠處理的賠案,公司在系統中以零結或注銷方式結案。
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車險車商部總經理陳X、鄧X應對“車險業務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王X,作為車險車商部分管總經理,疏于車險業務數據真實性的管控,應對“車險業務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領導責任。
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理賠部負責人胡X,應對“車險業務理賠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王X,作為理賠部分管總經理,疏于理賠數據真實性的管控,應對“車險業務理賠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承保清單、另案處理清單、抽查業務清單、報案記錄、理賠信息、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網銷渠道車險業務管控不到位
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網銷渠道車險業務中,投保人在未提供行駛證、車主身份證件或車輛信息影像證明文件等有效證件的情況下,僅僅錄入鄂A牌照及車架號信息,公司系統即自動核保通過,存在核保管控不到位的情況。
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車險車商部總經理鄧X,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王X,作為車險車商部分管總經理,未對網銷渠道車險業務的核保、批改等環節進行管控,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批單申請記錄、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41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X予以警告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陳X、鄧X、胡X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上述“網銷渠道車險業務管控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六條“承保控制。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規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單繕制和送達等控制事項。保險公司在投保受理時,應當對投保資料進行初審,建立投保信息錄入復核機制,確保投保資料填寫正確、完整,錄入準確”、第十八條“保全控制。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統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規范保險合同續期收費、合同內容及客戶資料變更、合同復效、生存給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項”,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1號)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鄧X、王X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中華聯合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43萬元;對陳X、胡X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鄧X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X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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