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提供了被告與案外人簽署的借款協議和轉賬記錄,但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即其為隱名出借人。
原告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以下訴責險拒絕承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02 案情簡介
孫某起訴鄭某歸還借款650萬元。孫某主張,雙方系朋友關系,鄭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萬元,孫某以案外人劉某的名義,向鄭某借款600萬元,并通過劉某的銀行卡向鄭某轉賬600萬元。
孫某以劉某的名義與鄭某簽署借款協議書,約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項,借款協議書中出借方加蓋了劉某的印章,借款方有鄭某的親筆簽字。
為防止鄭某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孫某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鄭某的賬戶等價值650萬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須提供保全擔保,孫某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訴責險做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借款協議、轉賬記錄等材料發現,孫某作為本案原告并不適格。
因其提供的借款協議中記載的出借人及用于轉賬的銀行卡的所有人并非孫某本人,除此之外也再無其他證明孫某為本案實際出借人的證據。
本案孫某敗訴概率很高,申請保全錯誤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03 分析點評
本案法律事實認定方面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主體不適格。
審判原則最是講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訴訟過程中也基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有證據支持的事實才能成為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本案原告主張其借款給被告,雙方簽署了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轉賬記錄,但借款協議的出借人并非原告,轉賬記錄的銀行卡所有權人也非原告,原告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并無其他證據如借款協議書的出借人的證明等佐證此種主張。
即孫某雖持有借款協議書,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此種主張因沒有證據支撐,無法轉化為法律事實而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因此本案孫某并不是適格的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錯誤的概率很高,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04 總結
無法證明原告為出借人的借貸糾紛案件大概率會因主體不適格的問題導致保全錯誤,應拒絕承保。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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