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1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1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大街與天富路交匯偉峰生態新城8號樓
負責人:馬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及其下轄分支機構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解放支公司列支廣告費49700元,憑證附件顯示用途為長春解放支公司向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支付農險電梯廣告費,該筆費用列支后實際用于支付長春解放支公司前經理個人墊付的解放支公司新租農險用房房租,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
上述業務最終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審批,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宣傳廣告費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1.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公主嶺支公司列支農險廣告費48400元,實際該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為公司整體品牌宣傳,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2.經查,2021年5月-11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高新區支公司列支4筆農險廣告費291264.85元,實際該4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涉及養殖險、責任險、公司品牌等,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上述業務最終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審批,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應作為共同分攤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分險種分攤費用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2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2號
當事人:金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2196607xxxxxx
住址:長春市凈月開發區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及其下轄分支機構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金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解放支公司列支廣告費49700元,憑證附件顯示用途為長春解放支公司向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支付農險電梯廣告費,該筆費用列支后實際用于支付長春解放支公司前經理個人墊付的解放支公司新租農險用房房租,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金X對上述業務進行了審核,金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宣傳廣告費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1.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公主嶺支公司列支農險廣告費48400元,實際該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為公司整體品牌宣傳,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2.經查,2021年5月-11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高新區支公司列支4筆農險廣告費291264.85元,實際該4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涉及養殖險、責任險、公司品牌等,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金X對上述業務進行了審核,金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應作為共同分攤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金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分險種分攤費用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金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金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合計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3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3號
當事人:馬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2403197204xxxxxx
住址:長春市凈月開發區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及其下轄分支機構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馬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解放支公司列支廣告費49700元,憑證附件顯示用途為長春解放支公司向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支付農險電梯廣告費,該筆費用列支后實際用于支付長春解放支公司前經理個人墊付的解放支公司新租農險用房房租,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經理馬X最終對上述業務進行了審批,馬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宣傳廣告費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1.經查,2021年3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公主嶺支公司列支農險廣告費48400元,實際該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為公司整體品牌宣傳,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2.經查,2021年5月-11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下轄高新區支公司列支4筆農險廣告費291264.85元,實際該4筆費用投放的廣告內容涉及養殖險、責任險、公司品牌等,應作為共同費用由各相關險種予以分攤。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經理馬X最終對上述業務進行了審批,馬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2021年應作為共同分攤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公司相關制度、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會計憑證顯示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馬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分險種分攤費用的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馬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馬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合計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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