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運銀保監罰決字〔2023〕11號)
當事人:山西中保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
地址:運城市鹽湖區解放北路鑫義達二手車廣場大門北0203號
負責人:陳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西中保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傭金收取賬戶未獨立核算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的傭金收取賬戶號除收取代理保險機構的手續費傭金收入外,還用于繳納稅款、房租等,該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與其他資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與獨立。
上述事實有相關手續費傭金賬戶銀行流水明細、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在代理車險業務過程中,委托5名未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利用執業登記人員信息為該公司銷售車險業務,涉及保費金額18.18萬元,手續費金額8567.66元。
上述事實有執業登記人員名單、未執業登記但從事保險銷售業務人員名單及業務匯總臺賬、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2022年5月至7月,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通過業務員向客戶返費,涉及金額12.78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詢問筆錄、合作協議、相關銀行轉賬記錄、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向客戶返費臺賬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傭金收取賬戶未獨立核算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高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責任改正,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上述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托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責令改正,處13萬元罰款。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4.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運城銀保監分局
2023年6月30日
運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運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
當事人:陳X
住址:山西省河津市
職務:時任山西中保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西中保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一、傭金收取賬戶未獨立核算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的傭金收取賬戶號除收取代理保險機構的手續費傭金收入外,還用于繳納稅款、房租等,該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與其他資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與獨立。
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陳X,負責該公司全面經營,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手續費傭金賬戶銀行流水明細、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在代理車險業務過程中,委托5名未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利用執業登記人員信息為該公司銷售車險業務,涉及保費金額18.18萬元,手續費金額8567.66元。
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陳X,負責該公司全面經營,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執業登記人員名單、未執業登記但從事保險銷售業務人員名單及業務匯總臺賬、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2022年5月至7月,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通過業務員向客戶返費,涉及金額12.78萬元。
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陳X,負責該公司全面經營,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情況說明、責任人詢問筆錄、合作協議、相關銀行轉賬記錄、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向客戶返費臺賬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傭金收取賬戶未獨立核算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高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負責人陳X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
上述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托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負責人陳X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負責人陳X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保銷售運城分公司負責人陳X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運城銀保監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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