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39號 )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39號
當事人: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柳條路13號
法定代表人:王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濟公估”)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同濟公估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董事變更事項 ? ? ? ? ?
同濟公估原執行董事李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2021年10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免去李某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直至2022年7月11日,該公司才向監管部門提交其執行董事變更報告。
上述事實,有《關于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變更總經理的報告》《關于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變更執行董事的報告》、吉林省同濟公估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同濟公估2021年公估費收入194.42萬元,其中28.99萬元公估費通過王X及公司員工的個人微信或以現金形式收取,未經專用賬戶收取。上述28.99萬元公估費共涉及105筆業務。
上述事實,有《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業務臺賬及繳費通知、專用賬戶銀行對賬單、微信收款截圖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董事變更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局決定對同濟公估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我局決定對同濟公估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同濟公估的上述兩個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兩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40號 )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40號
當 ?事 ?人:王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6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職務: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王X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王X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董事變更事項 ? ? ? ? ?
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濟公估”)原執行董事李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2021年10月11日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免去李某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直至2022年7月11日,該公司才向監管部門提交其執行董事變更報告。
王X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未能發現公司未及時報告執行董事的變更情況,對公司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董事變更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關于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變更總經理的報告》《關于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變更執行董事的報告》、吉林省同濟公估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同濟公估2021年公估費收入194.42萬元,其中28.99萬元公估費通過王X及公司員工的個人微信或以現金形式收取,未經專用賬戶收取。上述28.99萬元公估費共涉及105筆業務,王X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期間發生41筆業務,涉及公估費13.82萬元。
王X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未對公司未使用專用賬戶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進行有效監督,對公司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吉林省同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業務臺賬及繳費通知、專用賬戶銀行對賬單、微信收款截圖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王X作為同濟公估負責人,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董事變更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我局決定對王X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王X作為同濟公估負責人,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我局決定對王X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王X的上述兩個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兩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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