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8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8號
當事人: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高新區硅谷新城紅旗大廈15層(1507房間-15011房間)、16層、17層
負責人:吳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為離職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注銷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未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注銷的人數共計1,933人,其中長春中支1,332人、吉林中支99人、延邊中支26人、四平中支90人、遼源中支84人、通化中支27人、白山中支25人、松原中支120人、白城中支130人。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系統中記錄的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執業登記注銷的人員清單、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未在個人代理人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執業登記注銷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系統中記錄的存在該違規問題的銷售人員離職時間記錄、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為離職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注銷的時間記錄、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銷售人員離職注銷登記情況的說明、《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未準確、完整登記銷售人員學歷資料和培訓情況
經查,一是該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間在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孫某某等25人管理檔案記錄不準確,檔案中留存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學歷與實際學歷不一致,上述25人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檔案中留存的學歷資料為虛假學歷。二是該公司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多某等7人無培訓系統檔案信息。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2019-2020期間在職員工學歷抽查情況說明》《關于服拓培訓檔案材料的說明》《銷售人員學歷與實際學歷不一致問題清單》、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中的人員基本資料、《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
上述未在規定時間內為離職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注銷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局決定對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上述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未準確、完整登記銷售人員學歷資料和培訓情況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局決定對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以上三項違法行為處以警告,并合計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9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9號
當事人:張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2426XXXXXXXXXXXX ?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張X作為時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張X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個人業務部的任職和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張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0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0號
當事人:張X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603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張XX作為時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張XX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張X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1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1號
當事人:葛X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2XXXXXXXXXXXX ?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葛XX作為時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經理,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葛XX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葛X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2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2號
當事人:梁X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30107XXXXXXXXXXXX ?
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梁XX作為時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梁XX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個人業務部的任職和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梁X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3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3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421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共計委托1,860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未完成執業登記過程前開展保險銷售活動,收取保費共計990.84萬元。其中長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費375.14萬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費92.56萬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費176.26萬元;延邊中支119人,收取保費56.56萬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費29.16萬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費105.58萬元;遼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費58.35萬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費96.17萬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費1.06萬元。
李X作為時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人員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銷售人員取得執業證前開展保險業務清單(2019.7.6-2020.12.31)》、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下屬9家中心支公司關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吉林銀保監局現場檢查涉及問題的情況說明》《關于吉林分公司服務拓展部中介系統情況說明》《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現場檢查意見整改情況的報告》《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給予劉某等人的處罰決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人員管理操作手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李X任太平人壽吉林分公司個人業務部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局決定對李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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