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5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5號
當事人: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大街10606號東北亞
國際金融中心三號樓二樓
負責人:彭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單號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合同,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未按規定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
上述事實有“大家客服”系統保單回訪情況截屏、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新契約回訪情況的《情況說明》、179份未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的保單清單、《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約回訪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2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6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6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6XXXXXXXXXXXX ?
住 ?址:長春市綠園區
職 ?務:時任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及運營服務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單號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合同,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未按規定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
李X作為時任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及運營服務部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客服”系統保單回訪情況截屏、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新契約回訪情況的《情況說明》、179份未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的保單清單、《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約回訪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X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2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7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7號
當事人:李X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822************ ?
住 ?址:吉林省通榆縣
職 ?務:時任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及運營服務部消保管理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單號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合同,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未按規定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
李XX作為時任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及運營服務部消保管理崗工作人員,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客服”系統保單回訪情況截屏、大家人壽吉林分公司關于新契約回訪情況的《情況說明》、179份未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的保單清單、《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約回訪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XX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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