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宏人壽一位女代理人(周某)因為替家人代簽買保險賺傭金而一度惹上了訴訟官司。將這位女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別人,正是她的東家中宏人壽。因為她賣給自己家人的保險最后被退保,中宏人壽由此產生近3萬元的退保損失,于是要求女代理人來承擔這一損失。不僅如此,中宏人壽還向法院請求,要求女代理人一并退還當初公司發放給她的代理傭金以及績效獎勵。面對這場代理糾紛,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2020年10月29日,周某成為中宏人壽的保險代理人。周某在擔任保險代理人期間,通過代為簽名的方式,為其母親易**、其弟周**經辦了共計5份保險。為此,被告從原告處獲得傭金、月度績效獎、財補利益、方案獎勵共計17112.45元。2022年9月2日,其母親與弟弟以不知道保險合同內容、被告為投保人返傭、保險合同為被告代為簽字為由要求原告全額退保,在湖南省銀行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中宏人壽與周某的母親和弟弟達成調解協議,中宏人壽退還所交保費的90%,為此中宏人壽遭受保單退費損失29767.6元。面對周某家人中途退保帶來的退保損失,中宏人壽將女代理人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周某賠償退保損失、已支付的代理傭金、績效獎勵等共計約4.69萬元。1.涉案保險退保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由原告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代理合同中關于禁止代簽行為、代簽行為的責任承擔等系列格式條款均未做重點提示,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2.原告對退保損失具備一定的主觀過錯。涉案保險代理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簽訂和后續履行過程中,中宏人壽均未依法盡到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慎經營規則,應該自行承擔因違反銀保監會系列部門規章而產生損失的系列法律后果。自己作為非金融人士,對保險金融產品以及金融管理規則完全不了解,中宏人壽作為保險合同法定承擔責任的一方,有義務按照相關金融監管的規定對被告培訓到位,充分確認工作人員已經符合監管要求的展業人員才能授權被告開展代理保險業務。3.涉案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的因代替簽名發生的法律后果系列條款系免責條款,不對代理人發生效力。自己不是專業金融從業人員,也不具備一定法律基礎,不知曉代替簽名的嚴重后果,且保險產品銷售行為、從業規則、基礎法律規定等重要事項,原告有義務告知并按照監管規定考核到位。總結來說,被告代理人周某認為:將保險通過代簽方式銷售給自己家人,并在后續發生退保損失,是因為自己不夠專業,也不了解代理銷售保險的相關法規,而這些歸根結底是因為中宏人壽對其的培訓和考核不到位所致。但是!被告代理人周某未提交證據,而中宏人壽提供了相關10組證據。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支持了中宏人壽的賠償訴求,即判決周某向中宏人壽賠償退保損失、已支付的代理傭金、績效獎勵等合計約4.69萬元。因公眾號推送規則有變,請點擊?下方圈中人壽險資源網,設為星標★!避免走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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