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3〕25號)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3〕25號
當事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肥城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
地址:泰安肥城市泰西大街西龍山河國泰、現代城沿街房6號
主要負責人:梁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21年,我分局對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依法查明,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編制虛假租車事項、虛假協辦事項套取資金共5筆,涉及金額105239.95元。
上述事實,有泰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調查通知書、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改正,我分局決定對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泰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3〕26號)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3〕26號
當事人:梁X
身份證號碼:37092219670414XXXX
職務: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梁X對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負直接領導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21年,我分局對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依法查明,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編制虛假租車事項、虛假協辦事項套取資金共5筆,涉及金額105239.95元。期間梁X任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作為安華農險肥城支公司主管農險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泰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調查通知書、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梁X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泰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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