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23年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案例六《重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重慶市巴南區八家保險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給保險業內外部輿情均帶來不小的震動。
與此前行業關注到的行政處罰不同,該案事發原因在于舉報,受理行政機關是重慶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而非傳統意義上的保險主管機關。
此為其一。
根據案例,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舉報對重慶市巴南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等八家保險公司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
查證的事實是:當事人(八家保險公司)協商達成一致,在巴南區教育委員會管理的中小學、幼兒園、職教中心、民辦學校中劃分片區承保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下稱:學平險),對巴南區學平險銷售市場進行分割,限制其他保險公司加入巴南區學平險市場,并對學平險的價格進行固定和變更,統一學平險的保費保額。
但熟悉行業的人都知道,保險業要想實現該等壟斷行為本身很困難。畢竟作為足夠市場化的險種,其費率(價格)、責任等差異化水平并不大,即“固定價格”等因素本身不足以構建起壟斷壁壘,而從保險銷售的角度,壟斷行為得以實現的前提或者說關鍵是市場準入,即其實現“劃分片區承保”的前提,本就不是市場行為。
這是其二。
也正是基于前述兩點,保險業內對該案例的公布,某種程度上是頗有微詞的。
畢竟,從媒體梳理的保險監管主管部門公布的處罰案例看,返傭、牟利、腐敗、變相利用行政手段不正當競爭、壟斷業務,營銷成本高等,是學平險行政處罰的幾個核心要點。
換言之,在學平險由學校統一提供銷售平臺的時代,其背后涉及到的是眾多的利益輸出,而該等利益輸出,從保險監管角度,已通過行政處罰方式確認了該行為已影響行業的公平競爭,并以行政處罰為抓手去凈化市場環境。
但保險監管本身出具的處罰往往并不能解決或理順全部的市場問題,比如,該案例反映出的市場準入問題。
也正是基于此,該案例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亦值得關注,即同行跨界舉報。畢竟,結合“舉報”這一前提,以及舉報的“學平險”這個問題本身,舉報者大概率應是保險從業者——其不選擇向保險監管機關舉報(公開信息),而選擇了非主管機關的市場監管部門,且舉報對象非學校或教育系統這個可以提供學平險銷售平臺的對象,而是將矛頭指向了已入圍的保險公司。
或許,僅從案例呈現出的簡單的場景看,舉報者的目的或許就是爭取入圍“壟斷”行列。
但假定“壟斷”的前提是“準入”,且學平險本就是利益輸出的載體,那除行政處罰(包括反壟斷處罰)外,亦應有相關的刑事案件才與之對應,但檢索公開裁判文書,在該案例發生的前后很長一個周期內,未檢索到有關重慶市巴南區教育系統或曾在教育系統任職的相關人員的獲刑信息。
對此,業內多不意外。
對于保險業而言,以行政處罰替代刑事判決的場景不在少數。比如,此前曾有過詳細論述的銀保小賬等問題,多以行政處罰予以懲戒。
而保險作為相對教育、醫療等更聚焦的行業,很多時候的做法或許只是有樣學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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