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健身房購買私教課,數次訓練后,患上橫紋肌溶解癥,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背景:健身房上私教課,數次訓練后得了橫紋肌溶解癥,產生損失
1、A健身會所招收會員提供健身
唐某(53周歲)個人獨資在某市經營著A健身會所,招收會員提供健身相關服務。
周某(43周歲)是A健身會所聘用的教練。史某(20周歲)購買了A健身會所私教課,由周某擔任其教練。
2、私教課多次訓練后,患上橫紋肌溶解癥
2021年6月,史某在A健身會所購買健身私教課,由周某擔任其私教教練。史某在周某的指導下進行數次訓練后,身體不適。
2021年6月19日前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2021年6月25日出院。
出院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癥;肝損害。
(二)一審法院:駁回史某的訴訟請求
后因賠償問題,史某將A健身會所及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后A健身會所工商登記被注銷,故將被告A健身會所變更為經營者唐某繼續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中,史某主張唐某、周某的不合理健身安排造成其傷情,對此,史某亦提交了二者因果關系的鑒定申請,但三家鑒定機構均作出退鑒處理。
史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在A健身會所的訓練超強度、超負荷,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史某傷情系A健身會所的不當健身所致。
故判決駁回史某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法院:改判唐某承擔30%責任,史某自擔70%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史某不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
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本案中史某損害結果的責任分擔問題。
史某圍繞上訴請求,提供了相應證據,A健身會所的健身私教課協議。
協議約定:教學費2400元,訓練時間從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9月15日,每節課150元。協議第3條:私人教練須私教套餐內定期為私教會員做體適能評估。第4條:私人教練須在約定服務時間內傳授健身、健康、營養、自我保護知識。
史某上了三節課,私教課余額1950元。
1、關于責任認定:
(1)唐某經營的A健身會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
A健身會所及教練周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依協議約定為史某做體適能評估和傳授健康、健身、營養、自我保護知識。
且未了解會員自身健康狀況及未履行完全充分規范的風險告知,更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史某向教練周某反映身體疼痛的情況下,明確向其告知劇烈運動可引起橫紋肌溶解的風險。
但患橫紋肌溶解癥劇烈運動只是其中一種病因,周某的行為不足以導致產生史某主張的全部損失。
周某是A健身會所雇傭的員工,A健身會所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相應責任。
因該健身會所已注銷,所以酌定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史某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擔70%責任
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風險預估及承擔能力,參與劇烈運動時對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感受到不適應主動及時就醫,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
2、關于損失認定:
住院費5946.7元,伙食補助費600元,護理費1744.8元,其他費用366元,合計8658元。
綜上,二審判決:唐某賠償史某2597.4元,且退還剩余教學費1950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健身房私教課學員訓練時,健身會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員患上橫紋肌溶解癥的案件。
法院認定會所經營者存在過錯,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A健身會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A健身會所的教練在學員史某提出不適時仍帶其訓練,未及時提醒就醫,且未提前告知風險,存在過錯,A健身會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相應責任。
2、受害人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
受害人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完全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意識到劇烈運動本身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其應當能夠判斷其自身狀況是否適合從事此項運動,其本身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
以及感到不適未及時就醫,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符合上述民法典相關規定。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史某。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需要指明的是,本案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后,法院引用的法條仍為已經失效的《侵權責任法》。筆者撰寫案例分析時,為了避免誤導,予以了糾正。
《體育法》第90條規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體育場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組織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唐某就A健身會所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則唐某對史某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遼14民終255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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