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四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四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南一馬路汽車配件市場主樓北屬9號
法定代表人:馮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虛列費用
2022年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專項現場檢查發現: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間,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務費7筆、合計金額262712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分別為: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眾鑫代理店虛列宣傳服務費5筆,合計182712元。分別為:①2021年5月12日報銷單據10000元,報銷時間為5月13日,憑證號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報銷單據18500元,報銷時間為6月1日,憑證號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報銷單據4718元,報銷時間為8月3日,憑證號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報銷單據99900元,報銷時間為10月8日,憑證號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報銷單據49594元,報銷時間為2022年1月7日,憑證號為95181220100163。以上5筆報銷單據開具發票單位均為四平市鐵東區華泰保險眾鑫專屬代理店。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虛列宣傳服務費2筆、合計8萬元。分別為:①2021年8月3日報銷單據20000元,報銷時間為2021年8月5日,憑證號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報銷單據60000元,報銷時間為2021年11月23日,憑證號為95181211100579。以上2筆報銷單據開具發票單位均為四平市鐵東區華泰保險英城專屬代理店。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馮X對上述行為審核簽字后,同意列支費用。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憑證、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之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23日
四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四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
四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馮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2082219850108xxxx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
所在單位名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職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馮X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馮X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虛列費用
2022年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專項現場檢查發現: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間,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務費7筆、合計金額262712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分別為: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眾鑫代理店虛列宣傳服務費5筆,合計182712元。分別為:①2021年5月12日報銷單據10000元,報銷時間為5月13日,憑證號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報銷單據18500元,報銷時間為6月1日,憑證號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報銷單據4718元,報銷時間為8月3日,憑證號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報銷單據99900元,報銷時間為10月8日,憑證號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報銷單據49594元,報銷時間為2022年1月7日,憑證號為95181220100163。以上5筆報銷單據開具發票單位均為四平市鐵東區華泰保險眾鑫專屬代理店。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虛列宣傳服務費2筆、合計8萬元。分別為:①2021年8月3日報銷單據20000元,報銷時間為2021年8月5日,憑證號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報銷單據60000元,報銷時間為2021年11月23日,憑證號為95181211100579。以上2筆報銷單據開具發票單位均為四平市鐵東區華泰保險英城專屬代理店。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馮X對上述行為審核簽字后,同意列支費用。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馮X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綜合其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談話筆錄、馮X任命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之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馮X予以警告并罰款1.5萬元。
馮X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23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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