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昌吉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昌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國西路66號華美大廈1-1、2-1
主要負責人:孫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 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 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 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將部分直銷車輛保險業務虛掛在車險代理人名下,合計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經查,所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均經由上述代理人轉至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業務部員工楊X卡內。 ? ? ? ? ? ? ? ?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代理人手續費清單、銀行卡流水、支付憑證、代理人合同等證據證明。
(二)違規承保異地車輛。中華財險昌吉市支公司烏伊西路營銷服務部(已于2023年2月15日撤銷)在2021年2月至4月期間,共計承??缡‘惖剀?4筆,涉及保費123544.53元。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已于2022 年6月9日前對其中23輛車退保處理完畢,退保保費金額合計92438.7元;剩余1筆因出險理賠未退保。
上述事實,有承保異地車清單、保險單、營業執照、訊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處八萬元罰款。
上述違規承保異地車輛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原被處罰主體中華財險昌吉市支公司烏伊西路營銷服務部已于2023年2月15日撤銷)處五千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昌吉銀保監分局
2023年5月22日
中國銀保監會昌吉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昌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楊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部內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 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 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楊X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 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 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將部分直銷車輛保險業務虛掛在車險代理人名下,合計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經查,所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均經由上述代理人轉至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業務部員工楊X卡內。 ? ? ? ? ? ? ? ?
楊X時任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部內勤,對該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代理人手續費清單、銀行卡流水、支付憑證、代理人合同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楊X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昌吉銀保監分局
2023年5月22日
中國銀保監會昌吉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昌銀保監罰決字〔2023〕10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顧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 顧X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將部分直銷車輛保險業務虛掛在車險代理人名下,合計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經查,所套取手續費108278.06元均經由上述代理人轉至中華財險昌吉州分公司車商業務部員工楊震文卡內。 ? ? ? ? ? ? ? ?
顧X時任該機構車商部負責人,對該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代理人手續費清單、銀行卡流水、支付憑證、代理人合同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顧X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昌吉銀保監分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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