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哈密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哈銀保監罰決字〔2023〕4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 ? ?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建國南路1號
主要負責人:王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你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32.14萬元,并將全部資金通過為投保人墊付差額保費、向投保人返還等方式給予車險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你分公司作為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級管理機構,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對下轄支公司管理不力,應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虛掛中介業務清單,手續費調整申請,傭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財務憑證,車險業務保單及保費繳納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分公司予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十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分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23日
中國銀保監會哈密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哈銀保監罰決字〔2023〕5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李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你應承擔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32.14萬元,并將全部資金通過為投保人墊付差額保費、向投保人返還等方式給予車險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該分公司作為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級管理機構,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對下轄支公司管理不力,應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虛掛中介業務清單,手續費調整申請,傭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財務憑證,車險業務保單及保費繳納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
你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23日
中國銀保監會哈密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哈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李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你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32.14萬元,并將全部資金通過為投保人墊付差額保費、向投保人返還等方式給予車險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該分公司作為人保財險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級管理機構,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對下轄支公司管理不力,應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虛掛中介業務清單,手續費調整申請,傭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財務憑證,車險業務保單及保費繳納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
你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23日
國壽財險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支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被罰8萬元
廈門廉承保險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金托管不足等多項違規事項被罰4.4萬元
天安財險杭州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被罰11元
中韓人壽違規投資金融產品等多項違規事項被罰25萬元
中韓人壽浙江分公司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資料等被罰46萬元
永安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合計被罰59萬元
人保財險南京市城南支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業務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涉及保險金額確定的內控制度不健全被罰1萬元
國元農業保險貴州六盤水中心支公司虛列費用合計被罰11萬元
國元農業保險貴州修文支公司虛列費用合計被罰11萬元
國元農業保險貴州鎮寧支公司虛列費用合計被罰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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