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吳泰閘路9號京投大廈
主要負責人:梁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一是核心業務系統記載銷售網點與實際銷售網點不一致。共涉及業務8筆,保費46萬元,以上業務系統記載為手機銀行出單,實際情況為銀行通過線下營銷并要求投保人通過線上渠道自助購買,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對出單網點進行了人為調整。二是銀保渠道代理人入職檔案不真實。具體情形包括:4名代理人入職檔案中相關材料存在代簽名問題;銀保部部分代理人入司培訓表成績系編造;2名代理人入司檔案記載履歷信息與其實際情況不符。三是投訴核心業務系統記載信息不真實。78件保單的投訴件在投訴處理系統中記載的投訴時間、處理完成時間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在2022年6月面向客戶的會議活動中,承諾投保后贈送洗衣機、智能空調等禮品。
三、回訪提示內容不全面
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間,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有1809份新單業務采取電子回訪問卷方式進行回訪,以上回訪問卷內容中均未提示投保人確認是否已經閱讀并理解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
四、未按規定委托代理人辦理業務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銀保渠道14名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同書》及《委托代理合同書補充協議》生效前即從事代理保險業務并有新承保業務發生。
五、未建立代理人培訓檔案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間,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新招錄了35名銀保專員,未對以上人員建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檔案。
六、未在規定時限內制作合同并送達投保人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共356筆新單業務在投保人投保后,未能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險合同制作并送達投保人。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回訪提示內容不全面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三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按規定委托代理人辦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五十三條,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建立代理人培訓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在規定時限內制作合同并送達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一條,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三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太平人壽濟寧中支警告并處罰款30.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5月2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當事人:孔X
身份證號碼:37280219720601XXXX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對太平人壽濟寧中支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一、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一是核心業務系統記載銷售網點與實際銷售網點不一致。共涉及業務8筆,保費46萬元,以上業務系統記載為手機銀行出單,實際情況為銀行通過線下營銷并要求投保人通過線上渠道自助購買,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對出單網點進行了人為調整。二是銀保渠道代理人入職檔案不真實。具體情形包括:4名代理人入職檔案中相關材料存在代簽名問題;銀保部部分代理人入司培訓表成績系編造;2名代理人入司檔案記載履歷信息與其實際情況不符。
二、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在2022年6月面向客戶的會議活動中,承諾投保后贈送洗衣機、智能空調等禮品。
三、未按規定委托代理人辦理業務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銀保渠道14名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同書》及《委托代理合同書補充協議》生效前即從事代理保險業務并有新承保業務發生。
四、未建立代理人培訓檔案
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7月21日,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新招錄了27名銀保專員,未對以上人員建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檔案。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孔X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孔X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按規定委托代理人辦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五十三條,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孔X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建立代理人培訓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孔X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孔X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5月2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濟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張X
身份證號碼:37082519791119XXXX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濟寧中支)運營客服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太平人壽濟寧中支運營客服部負責人,對太平人壽濟寧中支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一、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投訴核心業務系統記載信息不真實。78件保單的投訴件在投訴處理系統中記載的投訴時間、處理完成時間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回訪提示內容不全面
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間,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有1809份新單業務采取電子回訪問卷方式進行回訪,以上回訪問卷內容中均未提示投保人確認是否已經閱讀并理解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制作合同并送達投保人
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共356筆新單業務在投保人投保后,未能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險合同制作并送達投保人。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張X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回訪提示內容不全面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三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張X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是太平人壽濟寧中支未在規定時限內制作合同并送達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一條,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三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張X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張X警告并處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5月20日
農銀人壽寧波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4萬元
光大永明人壽浙江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4萬元
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2萬元
百年人壽重慶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虛列培訓費用被罰14萬元
中國人壽貴州黃平支公司騙取保險金導致發生涉刑案件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7萬元,一員工被終身禁業
安誠財險陜西安康中心支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不規范合計被罰1.7萬元
人保健康陜西商洛分公司傭金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6萬元
農銀人壽陜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資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萬元
合眾人壽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舒蘭支公司未真實準確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信息合計被罰1.1萬元
大家財險深圳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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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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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