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喀什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喀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
地址:喀什地區葉城縣喀格勒克鎮核桃大道33號
法定代表人:王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將承保資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種植地點“某某村”涂改為“某村”,導致與實際地塊不相符,涉及保費金額12.88萬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保單、承保檔案、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你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
你支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喀什銀保監分局
2023年1月5日
中國銀保監會喀什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喀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
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將承保資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種植地點“某某村”涂改為“某村”,導致與實際地塊不相符,涉及保費金額12.88萬元。
你作為時任副經理(主持工作),負責全盤工作,對農險業務合規性管理不到位,應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保單、承保檔案、詢問筆錄、職務任免的批復、關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班子成員職責分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人員崗位職責分工明細表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喀什銀保監分局
2023年1月5日
中國銀保監會喀什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喀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劉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
支公司辦公室主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將承保資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種植地點“某某村”涂改為“某村”,導致與實際地塊不相符,涉及保費金額12.88萬元。
你作為時任分管農險業務的辦公室主任,在承保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手段核實《土地承包合同》,應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保單、承保檔案、詢問筆錄、關于劉X任職的通知、關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班子成員職責分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城縣支公司人員崗位職責分工明細表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喀什銀保監分局
2023年1月5日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江蘇分公司系統記載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合計被罰17萬元
同方全球人壽江蘇分公司銀保業務保險公司經辦人員記載不真實合計被罰42萬元
中意人壽南京中心支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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