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15號)
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15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濰坊中心支公司
地 址: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4778號中央商務區3#樓
主要負責人:徐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如下:
一、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根據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向濰坊中心支公司銀保客戶經理王某某、張某等7人發放傭金共計76.16萬元,其中57.77萬元發放后進行二次分配,相關財務數據、業績數據不真實。此外,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材料虛列會議費套取費用,涉及費用0.96萬元。
以上事實,有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會計記賬憑證、薪資明細表、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關于資金流向的說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涉及保險費回扣57200元;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活動4場次、客戶21人。
以上事實,有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通過產說會等渠道向個人銷售產品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等誤導行為,涉及保單89件、保費1106397.09元。
以上事實,有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關于違規課件使用情況說明、承保清單、相關課件、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處罰款二十三萬元。
上述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處罰款九萬元。
上述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第六條、第九條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處罰款二十四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處罰款五十六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濰坊市奎文區、寒亭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濰坊監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16號)
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16號
當事人:徐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7090219730503XXXX
職 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濰坊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如下:
一、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根據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向濰坊中心支公司銀保客戶經理王某某、張某等7人發放傭金共計76.16萬元,其中57.77萬元發放后進行二次分配,相關財務數據、業績數據不真實。此外,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材料虛列會議費套取費用,涉及費用0.96萬元。
以上事實,有徐X身份證復印件、任職經歷及崗位職責說明、薪資明細表、業務人員及名下銀行賬戶證明、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關于資金流向的說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涉及保險費回扣57200元;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活動4場次、客戶21人。
以上事實,有徐X身份證復印件、任職經歷及崗位職責說明、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泰康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通過產說會等渠道向個人銷售產品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等誤導行為,涉及保單89件、保費1106397.09元。
以上事實,有徐X身份證復印件、任職經歷及崗位職責說明、關于違規課件使用情況說明、承保清單、相關課件、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徐X警告并罰款四萬元。
上述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徐X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上述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第六條、第九條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徐X警告并罰款七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徐X警告并罰款十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濰坊市奎文區、寒亭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濰坊監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農銀人壽寧波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4萬元
光大永明人壽浙江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4萬元
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2萬元
百年人壽重慶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虛列培訓費用被罰14萬元
中國人壽貴州黃平支公司騙取保險金導致發生涉刑案件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7萬元,一員工被終身禁業
安誠財險陜西安康中心支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不規范合計被罰1.7萬元
人保健康陜西商洛分公司傭金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6萬元
農銀人壽陜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資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萬元
合眾人壽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舒蘭支公司未真實準確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信息合計被罰1.1萬元
大家財險深圳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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