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3年1月1日《體育法》開始實施,國家鼓勵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培訓機構提供培訓項目有哪些注意事項?對于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鑒!
導讀
舞蹈培訓班一未成年學員訓練過程中摔倒致手臂受傷,產生醫療費用及各項損失,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舞蹈培訓班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舞蹈培訓班招收未成年培訓學員
A藝術培訓學校在某市經營有舞蹈培訓班,招收未成年舞蹈學員學習舞蹈。張某(11周歲)為暑期舞蹈培訓班學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未成年舞蹈班學員在培訓班訓練過程中摔倒受傷
2020年8月21日下午,張某在A藝術培訓學校舉辦的培訓班學習舞蹈時,根據老師要求練習側手翻動作時不慎摔傷,隨后被送至當地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1.左肱骨髁上骨折(屈曲型)2.軟組織挫傷。診療經過:入院完善相關檢查,于2020年08月27日在氣管內插管全麻靜吸復合麻醉下行左肱骨髁上骨折閉合復位克氏針內固定+石膏外固定術等。張某前后數次在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用近3萬元。
(三)訴訟情況:法院判決培訓班經營者賠償學員張某各項損失5萬余元
就張某的損失賠償問題,張某父母遂代理張某將經營舞蹈培訓班的A藝術培訓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8萬元余。
本案中爭議焦點1為責任認定,2為損失認定。
1、本案的責任認定問題:
(1)張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主要責任。
據調查,張某在A藝術培訓學校學習舞蹈期間受傷,受傷前已在A藝術學校學習舞蹈四年左右,其受傷時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學及所練習的舞蹈動作及身體等因素應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由于張某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導致其受傷,存在相應過失,故張某自身應當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法院判決酌定張某自身承擔70%賠償責任。
(2)舞蹈培訓班對未成年學員未盡到安全保護職責造成損害,應承擔次要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A藝術培訓學校作為培訓機構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舞蹈培訓,應當對學員動態謹慎注意,并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事發時,舞蹈老師并未在現場注意到學生練習行為不當,對于學員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作為培訓機構的藝術學校,對于張某培訓期間因舞蹈訓練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判決酌定A藝術培訓學校承擔30%賠償責任。
2、損失認定問題
張某的合理損失認定為:1、醫療費2851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3、護理費13797.65元;4、殘疾賠償金112958.4元;5、交通費7613元;6、外地就醫住宿費2335元;7、鑒定費1086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179228.75元。
最終判決,A藝術培訓學校應承擔30%責任,向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768.63元。
案件分析點評
(一)教育培訓機構負有對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對于未成年學員,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11周歲的未成年人張某在A藝術培訓學校經營的舞蹈培訓班摔倒受傷,雖然對于摔倒的責任劃分A藝術培訓學校和張某方各執一詞,但因為A藝術培訓學校作為培訓班的經營者,而張某僅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A藝術培訓學校未能舉證證明盡到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符合上述規定的精神。
(二)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相關培訓應該完善對培訓學員的保護措施
現在國家教育雙減后,鼓勵舉辦課外的素質教育培訓。但是校外培訓機構舉辦針對未成年人的相關培訓,應該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
并謹慎履行其他對學員訓練期間的安全保護義務,才能盡量減少此類悲劇事件的發生。
《民法典》關于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和1200條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的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國家要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對未成年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學員在學習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話總結
教育培訓機構舉辦培訓應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未成年學員在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可通過投保保險的方式轉嫁相關的賠償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魯16民終2923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