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9年10月10日,無錫發生因貨車超載導致的高架橋側翻事故,造成3車受損3人死亡。毋庸置疑,3位死者的損失,將由肇事方進行賠償。
但是否還有其他保險產品可為死者家屬提供更多保障呢?機動車輛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簡稱“駕乘意外險”)就是一款專為機動車輛駕乘人員量身定制的保險產品。
那么,駕乘意外險的承保范圍是什么?如何賠償?理賠中存在哪些問題?下面我們就結合案例進行介紹。
一、駕乘意外險的賠償案例
案例1.停放車輛溜車碾軋司機致死,家屬獲賠保險金50萬元
趙某有大貨車一輛。2017年3月,趙某在辦理車險續保時,同時投保了身故和傷殘保額為50萬元的駕乘意外險,保險期間1年。
2017年7月某日,趙某在山東臨沂某鋼鐵廠送完貨后,將車停在路邊。當趙某在車下檢修時,車輛突然溜車,從趙某身上碾過,趙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該事故系因趙某將車停于有坡度的位置,剎車故障溜車造成,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后,保險公司向趙某家屬賠償駕乘意外險身故保險金50萬元。
案例2.兩車相撞司機身亡,家屬獲賠保險金10萬元
劉某擁有小轎車一輛。2018年2月劉某在A保險公司辦理車輛續保時,另行購買了身故和傷殘保額為10萬元的駕乘意外險,保險期間1年。
2018年8月,劉某駕駛車輛,在寧夏涇源縣某國道行駛時,不慎與對向行駛的重型半掛式貨車發生碰撞,劉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認定,雙方各負同等責任。
劉某死亡的各項損失約65萬元,對方車輛的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劉某家屬11萬元,商業三者險項下根據50%的責任比例賠償27萬元。
后劉某家屬又獲得A保險公司賠償的駕乘意外險保單項下的身故保險金10萬元。劉某的家屬共計獲得保險賠款48萬元。
案例3.追尾肇事司機致殘獲賠傷殘保險金15萬元
山東某運輸公司在山東境內經營客運業務。2018年4月,運輸公司為其所有車輛的司機和售票員,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身故和傷殘保額為50萬元的駕乘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金額5萬元。
2018年6月,司機孫某駕駛客運車輛,在山東煙臺附近某高速公路,與同向行駛的另一輛大貨車追尾相撞,孫某受傷。交警認定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孫某送醫治療花費16萬元,治療終結后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
就駕乘意外險的保險金賠償問題,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傷殘保險金24萬元及醫療保險金5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雙方對傷殘保險金的計算方式理解不同。
孫某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標準計算的傷殘賠償金為24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應根據保單約定的保險金額乘以《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與代碼》確定的傷殘系數計算,傷殘保險金為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主張的計算方式為財產險中適用的損失補償的計算方式;而駕乘意外險為人身險,為定額給付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應按保險合同約定,以保險金額乘以人身險的傷殘系數計算傷殘保險金。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某傷殘保險金15萬元,醫療保險金5萬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履行了判決。
二、駕乘意外險的關注重點
(一)駕乘意外險是以車輛的駕乘人員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的人身保險
駕乘意外險為保險公司開發的以車輛為單位,針對車輛的駕乘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一種。
其被保險人為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助手、乘客等人員。其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如車輛的運輸公司等。
駕乘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是車輛在行駛或臨時停放過程中,駕乘人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死亡或傷殘,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約定金額,給予身故保險金或傷殘保險金。
(二)駕乘意外險等人身險產品的理賠適用定額給付而非損失補償
人身險產品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產品,因人的生命無價,難以用貨幣衡量,故此類產品一般為定額給付型產品,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互相約定保險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額給付。
人身險的定額給付與財產險的損失補償有很大不同。
財產險理賠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賠償用以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獲得額外收益。
比如責任險中第三者的人身損失的計算,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的為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于受害者年齡等具體情況不同,最終計算出的損失金額并不相同。
在案例2的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中,劉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就為65萬元。對方肇事車輛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就將總損失金額乘以劉某的責任比例后進行了賠償。
(三)駕意險等人身險產品的賠償適用定額給付
駕意險等人身險產品,其保險金額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為定額給付,可多份投保多重賠付,并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也不用考慮責任比例承擔。
比如案例1趙某投保的駕乘意外險身故保額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后趙某身故,保險公司賠償了50萬元;案例2劉某投保的駕乘意外險保額1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后劉某身故,保險公司就賠償了10萬元。
案例1和2的駕乘意外險的保險賠償金,就不會考慮根據《侵權責任法》計算的被保險人死亡損失和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分擔,而是根據約定金額進行賠償。
(四)誤將損失補償原則適用于人身險理賠損害了各方利益
司法實踐中,由于很多法官對人身險產品不熟悉,判決時經常會誤將損失補償原則運用于人身險理賠,此種做法帶來人身保險理賠的混亂和不公平,損害了各方利益。
比如案例3中,被保險人孫某8級傷殘,按財產險理賠原則判決,孫某得到24萬元;而按人意險的定額給付的思路判決,孫某得到15萬元。
但假如保單的保險金額提高為100萬元,按照財產險思路判決,孫某仍得到24萬元;但按照定額給付方式判決,孫某應得的保險金就是30萬元。
再比如案例2中,劉某死亡的賠償,涉及對方車輛的保險和駕乘意外險。混淆人身險和財產險的理賠思路進行判決,也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本案死者損失65萬元,駕乘意外險10萬元,交強險11萬元,同等責任,
第一種:分別按財產險和人身險的理賠原則計算,公式為:10萬元+11萬元+((65-11)/2)萬元=48萬元。
第二種:將人身險按財產險的理賠原則計算,應先從65萬總損失中扣除10萬元意外險,公式為:10萬元+11萬元+(65-10-11)/2萬元=43萬元。
第一種為正確的方式。按第二種錯誤的方式,死者家屬得到的保險賠款比第一種少獲賠5萬元。
也就是說,將人身險和財產險的理賠方式混淆的結果,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各有利弊,但大多數情況下對被保險人不利。
三、一句白話總結
駕乘意外險屬于人身險的理賠屬性應予尊重。
駕乘意外險屬于人身險產品,保險金額由雙方約定,不考慮責任比例分擔,其費率厘定也是根據人身險的特點確定的,因此其理賠也應適用人身險的定額給付方式而非財產險的損失補償方式,以維護保險合同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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