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隨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市支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永陽大道38號
負責人:夏X
當事人:夏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222419690107XXXX
住 址: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應山辦事處
職 務: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市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廣水市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經查,國壽財險廣水市支公司、夏X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對國壽財險廣水市支公司進行農業保險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農險承保理賠管理不規范,承保理賠檔案存在不規范、不完整、不準確的問題,涉及檔案資料15份,比如,部分投保清單公示地址與養殖地址不一致、驗標時間前后不一致、承保檔案驗標邏輯前后不一致等。
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中,夏X作為國壽財險廣水市支公司經理,在該違法違規行為中擁有決策權,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由國壽財險農業保險基層工作人員承保理賠操作手冊、承保理賠檔案、《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國壽財險廣水市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夏X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0日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江蘇分公司系統記載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合計被罰17萬元
同方全球人壽江蘇分公司銀保業務保險公司經辦人員記載不真實合計被罰42萬元
中意人壽南京中心支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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