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轄內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工作,提高監管統計報表質量,提升監管統計分析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監管統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合川銀保監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第三條監管統計工作的考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工作質量和實績,實行現場評價與非現場評價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各機構應明確具體部門、具體人員,按要求向分局報送各類監管統計數據、報表、分析材料和調研報告等,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漏報、偽造或篡改統計數據及相關材料。
第五條考核周期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六條監管統計考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管統計綜合管理。包括:監管統計工作制度建設和管理執行情況,貫徹落實分局監管統計工作部署情況和配合情況等方面。
(二)監管統計相關報表。包括:非現場監管報表(1104報表),分局區域特色報表,銀保監會、重慶銀保監局、分局統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報表。未納入監管統計制度,但由分局組織實施、涉及重要事項的臨時資料報送等。
(三)監管統計分析調研。包括:各機構按照分局工作要求報送的各類分析報告、調研報告,包括月、季、年度常規分析,專題調研、臨時性調查及專項材料等(不含定期向分局辦公室報送的工作信息)。
第三章管理方法及標準
第七條監管統計考評管理方法采用積分制,分項考核、累計積分、半年動態情況通報、年度等級評定。滿分100分,其中監管統計綜合管理、監管統計相關報表、監管統計分析調研分值分別為10分、50分和40分。
第八條監管統計綜合管理單項分值10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分別由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科(以下簡稱“統信科”)、保險機構監管科(以下簡稱“保險科”)根據走訪、核查、現場檢查及日常監管掌握的以下情況等,進行綜合定性判定后予以積分。主要判定依據:
(一)建立適應本機構業務需要的統計工作制度。(2分)
(二)落實統計歸口管理部門;統計人員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統計責任部門、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及時報送《監管統計人員變更信息備案表》。(4分)
(三)開展統計工作自查或檢查,統計工作存在問題有效整改。(2分)
(四)建立統計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對統計工作管理部門和個人工作責任追究落實。(2分)
第九條監管統計相關報表單項基礎分值50分,在此分值以內,對相應情形實行扣分,項內扣完為止。扣分情形及扣分標準如下:
(一)一般數據差錯:一張報表出現一次扣1分。一般數據差錯指機構報送的數據存在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問題,但未構成重大差錯和虛報瞞報數據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1.遲報:指在報送截止時存在一張或多張統計報表未報送。報表因數據問題被監管退回后,未在監管員要求時間內完成重報。2.漏報:報表已上報,但全部或部分應填數據項缺失。3.錯報:對統計制度要求填報口徑理解錯誤、不滿足表內或表間校驗關系、報表報送批次錯誤、手工錄入錯誤、錯行導致報表項目和數據不對應等數據錯誤情況。錯報還包括報表格式錯誤,未使用報表制度規定的報表模板、報表命名規則、報表報送途徑等導致監管部門不能正常讀取或加工匯總,報表數據異常變化且無正常合理原因,修改歷史數據且無正常合理原因等。
(二)重大數據差錯:一張報表一次扣3分。重大數據差錯指對單家機構風險判斷或銀行業風險判斷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數據差錯行為,以及遲報、漏報和錯報的嚴重情形對分局監管統計工作形成重大影響。主要有以下情形:1.嚴重遲報:指未經監管部門批準屢次遲報或長時間未報送報表。典型嚴重遲報包括:報送截止日后三個工作日仍未報送、催報后無合理理由超過一個工作日遲報。2.嚴重漏報:統計報表典型嚴重漏報行為包括常規報表出現全部數據缺失、同一批次報表出現三張報表以上的部分數據缺失。3.嚴重錯報:指機構數據差錯對監管分析或監管風險判斷造成較大影響的情況。非現場監管報表數據錯誤需申請解鎖重報;同一報表半年內出現兩次以上差錯、差錯金額或幅度較大、數據單位錯誤等。
(三)虛報瞞報數據:一張報表一次扣10分。虛報瞞報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報表數據明顯區別于銀行系統或臺賬中的原始數據,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說明;機構出于規避監管的目的,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以非實際數據報送監管機構。分局不定期核查機構原始報表數據。
第十條機構在統計報表報送截止時間前,主動發現、糾正了報表差錯并申請完成重報的,不扣分。
第十一條監管統計分析調研單項分值40分,考核實行基礎分加減分制,基礎分25分,基礎分加減分后得到最后得分。
(一)加分情形:報送分局的各類材料能夠主動及時反映工作亮點、材料詳實且質量較高、充分揭露問題或風險,有助于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以上情形每次加1分,最高分40分。
(二)扣分情形:1.漏報、遲報和錯報。包括:調研報表、報告等初次報送時間滯后于相關要求時間,因調研報表、報告填報錯誤等原因退回重報兩次及以上。2.分析報告不能反映監管要求。包括:調研報告內容未涵蓋調研要求報送的各項內容,報告內容過于簡單且不能反映本機構具體情況等。以上情形每次扣2分,項內扣完為止。
第十二條分局按考核年度累計分值對機構進行等級評定,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59分及以下不合格。
第四章考評實施及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各機構統計工作考評由分局統信科牽頭、各監管科室配合實施。遵照“誰收集、誰考核”原則,其中監管統計綜合管理、區域特色報表、風險月報、平臺公司全口徑融資季報表等由統信科負責;法人機構非現場監管報表、專項統計工作任務材料考核由各監管科室負責;監管分析調研考核由調研實施科室負責。各有關科室應于每半年后5個工作日內將當期考核情況報統信科。
第十四條分局對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采取分別積分、分開通報原則,每半年對當期加分及扣分前5家機構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分局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機構及工作人員予以通報表揚或表彰;對等級評定“合格”及以下的機構,視情況要求該機構統計人員跟班學習及采取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對嚴重遲報、錯報、漏報以及虛報瞞報等造成重大或不良影響的個案,在實行積分管理的同時,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合川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監管統計人員變更信息備案表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
山東金融監管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聯動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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