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各在渝保險代理機構、經紀機構,重慶市保險行業協會,重慶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銷售管理,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推動重慶人身保險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是指在重慶地區依法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從事人身保險銷售的保險代理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本通知所稱保險銷售人員,是指從事人身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從事人身保險銷售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從業人員。
二、機制建設
(一)保險機構應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貫徹人民至上理念。各級黨組織應積極發揮統攬全局作用,定期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解決聚焦社會高度關注、投訴舉報反映集中、風險隱患突出的問題。保險機構應根據業務規模、產品復雜程度、客戶投訴量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暢通投訴渠道,提升投訴處理效率。
(二)保險機構應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堅持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強化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健全保險銷售管理各項制度,建立引導銷售人員長期服務的組織架構和晉升制度,壓縮人員層級,優化分配結構,加強規范管理,加快專業化轉型。
(三)保險機構應積極運用科技手段,探索建設智能化風險監測系統,根據保費規模、保單繼續率、人員留存率、業務集中度等關鍵指標監測識別風險人員和團隊,實現精準防控,推動銷售風險管理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預警延伸。
三、薪酬激勵
(一)保險機構應科學確定傭金水平,真實列支傭金。保險公司支付傭金占總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所售產品定價時的附加費用率。
保險機構應提升持續服務水平和質量,合理延長長期人身保險期繳業務的傭金支付期限,提高銷售人員穩定性和長期性。
對未完成回訪或回訪存在問題的保單,在完成回訪或問題件處理完畢前,不得支付傭金。
(二)保險機構應建立以業務品質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將傭金與保費繼續率等銷售品質指標掛鉤,并明確繼續率指標異常等情況下啟動追索扣回機制。
(三)保險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與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績效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完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涉及追索扣回的薪酬激勵包括追回已支付的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薪酬。保險機構對員工的中長期激勵應約定鎖定期到期后兌現。鎖定期長短取決于相應各類風險持續時間,至少為3年。
四、人員管理
(一)保險機構應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風險管理。
保險機構應通過背景調查、同業征詢等方式對擬招錄人員職業背景、工作操守、學習經歷、入職意愿真實性等進行審查;落實引薦人或擔保人的盡職調查責任;嚴格面試,科學設定面試評估關鍵點,并建立面試檔案;審慎采用線上招錄,線上招錄須配套線下審核措施。
保險機構應加強保險銷售人員在職期間管理,搭建日常合規管控體系,開展日常行為監測和風險識別,全面掌握出勤情況、業務指標、社會關系等,定期開展人員清核和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問題、處置風險。
保險機構與保險銷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前,應進行風險排查。解約時保險機構應與其簽訂協議,要求其承諾不得繼續以該保險機構名義進行咨詢及銷售服務,違反承諾將作為失信行為錄入協會銷售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保險機構應及時以短信、電話等可留痕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相關人員離職信息,明確“如要咨詢與保單相關的信息,請以公司官方渠道為準”,同時提供相關服務的正式查詢渠道及方式。
(二)保險機構應積極支持并做好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具體實施工作,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
(三)保險機構應強化保險銷售人員的合規教育與培訓。早會、夕會、新人入職等各項培訓中均應包含法律法規、監管制度、職業道德等合規培訓內容。合規培訓情況應錄音錄像留檔備查。培訓檔案應至少保存2年。保險機構銷售管理部門應定期抽查合規培訓情況,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應反映合規培訓情況及錄音錄像抽查情況。
五、業務管理
(一)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確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實保險需求,與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和持續繳費能力相適應。保險機構應采取綜合措施,審慎制定各項傭金計提規則和各類獎勵激勵方案,防止保險銷售人員(團隊)獲取的當期傭金、獎勵收益及保單退保現金價值之和與當期保費之間存在套利空間。
(二)保險機構應高度警惕傭金套利風險,建立模型識別風險人員和團隊,加強對可疑單件、團隊和人員的排查。通過預警、限制銷售、解約等措施問責整改,強化業務源頭管控。保險機構應對存在傭金套利行為的銷售人員(團隊)、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進行追責,并報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風險信息共享。發現傭金套利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宣傳材料應當全面、客觀反映人身保險產品的主要特性和與產品相關的重要事實,并符合有關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監管規定。宣傳資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授權省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法人機構統一制作和發布。保險機構應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的授權、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落實互聯網宣傳的日常監測機制,定期開展合規性自查,提高管理水平。
(四)保險機構及保險銷售人員應妥善保管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個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不得偽造、篡改客戶信息,違反限定范圍接觸、獲取、使用客戶信息;嚴禁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非法提供客戶信息,嚴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五)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制度規定,對保險產品銷售行為實施可回溯管理。保險機構應結合保費金額、繳費期限、投保人情況等,逐步擴大本機構可回溯管理范圍。保險機構對可回溯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料,應做好備份存檔。
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一)行業協會應建立完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和評價體系,保險機構應充分運用行業的自律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將查實的涉及惡意套利、惡意“代理退保”、泄露客戶個人信息、銷售誤導、離職后繼續以原機構名義開展咨詢銷售服務等問題的人員信息錄入重慶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保險機構應慎重簽約、聘用從業記錄不良人員,不得錄用有法律法規禁止從業情形的人員。保險機構應建立銷售人員誠信檔案,及時、準確記錄銷售人員從業經歷、業務品質及獎懲情況等信息。行業協會應加強對保險機構保險銷售人員誠信管理情況的自律檢查。
(二)保險機構應加強銷售人員保險業務活動全流程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積極開展違法違規行為自查自糾,落實問題整改。對內部審計應發現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嚴格內部問責。
(三)監管部門對違反上述規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慶銀保監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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