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當 ?事 ?人: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 ? ? ?址: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吉林大路洋浦大街交匯萬豪東方D棟505室
主要負責人:孫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誠代理”)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誠代理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 ? ? ? ? ? ?
2021年,國誠代理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搭售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佳援卡”的行為,共銷售“佳援卡”3475張,銷售金額347500元,為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利潤69500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佳媛卡”復印件、“佳媛卡”銷售臺賬、孫X銀行卡與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細、《關于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佳援卡銷售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2020年3月29日,國誠代理聘任孫X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截至2022年8月,孫X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上述事實,有國誠代理任命孫X為主要負責人的股東會紀要復印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孫X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間,國誠代理大安營業部、洮南支公司、伏龍泉鎮營業部、農安支公司、鎮賚分公司、開安鎮營業部等六家分支機構辦理了營業執照登記,截至檢查日未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上述分支機構自2021年1月至檢查日共計出單276筆,涉及保費金額866214.49元,共獲得傭金626480.91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國誠代理未按規定設立的六家分支機構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截圖、國誠代理未按規定設立的六家分支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國誠代理設立上述六家分支機構的股東會決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國誠代理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擬對國誠代理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罰款十二萬元;對國誠代理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罰款七萬元;對國誠代理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三萬元;綜上,對國誠代理的上述三個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二十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4月1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0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0號
當 ?事 ?人:孫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22010519831125****
住址:長春市綠園區
職務: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孫X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孫X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 ? ? ? ? ? ?
2021年,國誠代理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搭售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佳援卡”的行為,共銷售“佳援卡”3475張,銷售金額347500元,為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利潤69500元。
孫X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間接持有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通過其銀行卡將國誠代理搭售“佳援卡”的所得轉給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佳媛卡”復印件、“佳媛卡”銷售臺賬、孫X銀行卡與吉林省珍實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細、《關于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佳援卡銷售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2020年3月29日,國誠代理聘任孫X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截至2022年8月,孫X仍擔任該職務,且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上述事實,有國誠代理任命孫X為主要負責人的股東會紀要復印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孫X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間,國誠代理大安營業部、洮南支公司、伏龍泉鎮營業部、農安支公司、鎮賚分公司、開安鎮營業部等六家分支機構辦理了營業執照登記,截至檢查日未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上述分支機構自2021年1月至檢查日共計出單276筆,涉及保費金額866214.49元,共獲得傭金626480.91元。
孫X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作為主要股東出席了股東會議,在股東會議做出設立上述六家分支機構的決議后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國誠代理未按規定設立的六家分支機構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截圖、國誠代理未按規定設立的六家分支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國誠代理設立上述六家分支機構的股東會決議等證據證明。
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孫X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孫X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四萬元,對孫X在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情況下擔任國誠代理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七萬元,對孫X作為國誠代理負責人,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綜上,對孫X的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十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4月17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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