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xuyan
2023年1月1日《體育法》開始實施,國家鼓勵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培訓機構提供培訓項目有哪些注意事項?對于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鑒!
導讀
daodu
舞蹈培訓班一未成年學員訓練下腰時摔倒致手臂骨折,產生醫療費用及各項損失。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舞蹈培訓班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舞蹈培訓班提供少兒舞蹈培訓
A文化藝術交流公司(A公司)在某市舉辦有舞蹈培訓班,招收未成年學員學習舞蹈技術。
湯某(11周歲)為舞蹈培訓班學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未成年舞蹈班學員在培訓班訓練期間摔倒后受傷
2021年6月13日下午,湯某與其他十名受訓學員,在一名舞蹈老師的指導下進行舞蹈培訓。在完成站下腰動作后的起身過程中向后摔倒受傷,隨后被送至當地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1、右橈尺骨骨干骨折;2、治療:行右橈尺骨骨折復位內固定術、術后予以石膏固定,術后5月余,行右尺橈骨內固定取出+滑囊切除術,術后予以石膏固定。
湯某前后數次在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用近5萬余元,其中個人自付金額為1.6萬余元。
(三)訴訟情況:法院判決培訓班經營者賠償學員湯某各項損失2.8萬余元
就湯某的損失賠償問題,湯某家屬遂代理湯某將經營舞蹈培訓班的A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A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5萬元余。
法院經審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1為責任認定問題,2為損失的認定問題。
法院審理查明:
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舞蹈教室內一名舞蹈老師帶著十一名受訓學員上課,舞蹈老師在協助另一位受訓學員起身時,未關注到湯某,湯某在起身過程中向后摔倒致右臂骨折。
1、責任認定問題:
(1)舞蹈培訓班對未成年學員未盡到安全保護職責造成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事發時舞蹈培訓課共有11名學生一同上課,僅配備一名舞蹈老師,在進行較有難度的站下腰動作時,舞蹈老師雖在場指導舞蹈動作,但明顯未能充分關注每一位學員動態并謹慎注意,未能有效防范出現的風險,存在疏漏。
A公司作為教育機構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舞蹈培訓,應當對學員動態謹慎注意,并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舞蹈培訓對象皆是未成年人,11名學生共同上課,卻只配備一名舞蹈老師,對于學員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因此被告A公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法院判決酌定A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
(2)湯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湯某系年滿10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學舞已有數年,其自身對舞蹈動作的風險也應有所認知,其法定代理人應當知道兒童練習舞蹈動作存在一定的風險,也應預見到舞蹈活動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故湯某對自身的損害后果亦承擔一定責任。酌定自擔30%責任。
2、損失認定問題
湯某的合理損失認定為:1.醫療費1.6萬余元;2.護理費1.3萬余元;3.營養費4千元;4.其他費用5千元,共計4萬余元。
最終判決,A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向湯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案情分析點評
(一)教育培訓機構負有對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對于未成年學員,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11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湯某在A公司經營的舞蹈培訓班培訓期間摔倒受傷,A公司作為培訓班的經營者,未盡到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符合上述規定的精神。
(二)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相關培訓應該完善對培訓學員的保護措施
現在國家教育雙減后,鼓勵舉辦課外的素質教育培訓。但是校外培訓機構舉辦針對未成年人的相關培訓,應該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
并謹慎履行其他對學員訓練期間的安全保護義務,才能盡量減少此類悲劇事件的發生。
《民法典》關于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198和1200條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的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國家要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對未成年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學員在學習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話點評
教育培訓機構舉辦培訓應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未成年學員在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可通過投保保險的方式轉嫁相關的賠償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編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滬0115民初85553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